友善環境 創造卓越/加速減碳 提升產業競爭力

全球截至2023年11月已有151个国家宣示净零排放,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88%,包含美国、欧盟、法国、英国、日本与韩国,而德国更宣布2045年提前达成净零,中国承诺2060年碳中和,印度则宣布2070年达成净零排放。

台湾于2023年2月15日正式公布施行气候法,确立台湾气候治理的法制化,于第4条条文正式将「2050净零排放目标」入法,取代旧法中订定的2050年温室气体减量50%目标(基准年为2005年),成为全球第18个将净零排放目标入法的国家。

为了强化台湾气候治理,逐步迈向2050净零排放,气候法也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应拟订国家因应气候变迁行动纲领,并至少四年检讨一次,较旧法规定的五年缩减一年,并且详列减量行动的主办与协办机关,明定各部会权责分工,例如再生能源发展由经济部主办、科技部协办,而自然碳汇强化则由农委会主办、内政部与海委会协办等。

为达成台湾2050净零排放目标,气候法第四章「减量对策」中,也纳入碳费及自愿减量额度交易等碳定价措施,以加速减碳,提升产业竞争力。

其中,气候法已明确订定碳费规划采分阶段征收,且征收对象由大至小,计算排放源包含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源,费率则另外成立费率审议会制定。

环境部明定「碳费征收」为最关键措施,「自愿减量」及「增量抵换」则为两大重要配套,除关键的碳费机制外,气候法亦允许「减量额度交易」,借由推动自愿减量机制以鼓励事业及各级政府提出自愿减量专案,于执行后可以取得「减量额度」,也就是俗称的「碳权」,其可供事业扣抵碳费或交易提供给有需要者进行抵换。

因此,企业除了落实减碳以应对碳费制度,气候法允许碳费征收对象取得「减量额度」申请抵减直接排放量及电力使用间接排放量,借此减少碳费支出。

减量额度可来自环境部指定交易平台上出售或拍卖的国内减量额度,亦可来自经环境部认可的国外碳权。

气候变迁调适指的是人类与自然系统为回应实际、预期气候变迁风险或其影响之调整适应过程,透过建构气候变迁调适能力并提升韧性,缓和因气候变迁所造成之冲击或损害,或利用其可能有利之情势。

为呼应2022年联合国气候变迁大会(COP27)对于气候变迁调适的关注,气候法也增设第三章「气候变迁调适」专章,新增调适原则与调适目标,并且政府必须建构调适能力,以科学为基础评估气候风险、强化治理能力以提升韧性,规划早期预警及监测,并且建构绿色金融、调适技术研发与教育等措施。

气候法也将公正转型精神纳入法条中,要求制定任何气候变迁计划时,必须在尊重人权及尊严劳动之原则下,向所有因应净零排放转型受影响之族群进行咨询,并协助产业、地区、劳工、消费者及原住民族稳定转型。

针对未来将以碳费收入为主要来源而成立的温室气体管理基金,气候法除了明定该基金专款专用于执行温室气体减量及气候变迁调适等用途,也规定基金用途必须优先用于公正转型,其他用途则包含补助主管机关、奖助企业投资温室气体减量技术或研究开发减量技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