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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碳定价机制必须先透过碳盘查建立排放量的资料库,在完善的碳盘查基础上才能让碳费顺利运作,因此环境部除了公布与碳交易攸关的「温室气体自愿减量专案管理办法」、「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量抵换管理办法」,也公布「温室气体排放量盘查登录及查验管理办法」及「温室气体认证机构及查验机构管理办法」。

一、温室气体排放量盘查登录及查验管理办法

环境部于2023年9月14日公告修正《温室气体排放量盘查登录及查验管理办法》,自次年起排碳大户办理碳盘查时,改采盘查、查验分流,并且须在4月底前登录盘查资料及10月底前上传第三方查验结果,以减少查验机构量能不足情况。

二、温室气体认证机构及查验机构管理办法

掌握温室气体排放量是推动减量的基础,环境部为了因应温室气体盘查与查验的大量需求,于2023年10月5日修正发布《温室气体认证机构及查验机构管理办法》,主要针对认证机构、查验机构及查验人员之资格条件与规范进行调整,广纳多元人才及机构投入查验工作,提升查验量能,同时也强化对于查验作业之要求及管理事项,确保查验品质。

三、温室气体自愿减量专案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12日公布之《温室气体自愿减量专案管理办法》,是规范申请取得国内减量额度的法规,明定须符合「三加五原则」(可量测、可报告及可查验;具备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且应避免发生环境危害及重复计算情形)外,应依环境部审定公开的减量方法规划及执行减量措施,选择「移除」类型(如造林、森林碳汇、海洋碳汇等)或「减少或避免排放」类型(如能源效率提升)等多元措施,并分注册及额度审核两阶段申请,过程中须经过第三方查验机构确证及查证。

其中,减量技术成熟、计算简易明确且于我国有执行案例者(如灯具、冰水主机汰换)则简化为注册阶段免确证,降低申请者负担。

若无适用的减量方法也可申请审定新减量方法。而已申请再生能源凭证者、应缴纳碳费之事业工厂范围内及已执行超过三年之减少或避免排放类型措施,则不得提出自愿减量专案申请,以符合前述「三加五原则」。

四、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量抵换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12日公布之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量抵换管理办法,处理新开发案温室气体排放增量对气候变迁造成之冲击,并使全国有一致性作法。应实施环评的开发行为(涵盖新设立工厂、园区、高楼建筑等开发案)皆必须进行增量抵换,以每年温室气体增量10%的抵换比率连续执行十年,违反相关规定则有相关裁罚。

环境部提供多元化抵换来源,包括使用温室气体减量额度、汰换老旧汽(机)车为电动汽(机)车、汰换空调、照明等皆可为抵换来源。此外,被征收碳费的排碳大户若减碳量超过指定目标,也可进入增量抵换体系,鼓励企业减碳愈多愈有利。

若减碳量超过指定目标,除可享有碳费优惠费率外,超过部分可作为增量抵换来源,申请取得「减量效益」,可出售给科学园区等环评开发单位抵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