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珈教室变健身房 房东提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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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房东去年将房子出租给郭姓男子双方约定房屋作为住家及一对一瑜伽教学使用,不料郭竟将大型健身器材设备搬入房屋内改为健身房林愤而提告;一审判决郭须返还房屋,并自迁让返还日为止,按月给付3万元租金,二审加判郭男还须返还1500元。可上诉。

林起诉主张,郭在去年4月2日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契约,租赁期间至113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3万元,但郭男竟在去年4月底将大型健身器材设备搬房屋经营健身房,时有健身房学员出入,影响社区安宁秩序郭因违反约定应解除契约返还房屋。

高院认为,该房屋主要用途为「住家用」,但郭男将数台重量训练用之大型健身器材设备搬入房屋,把房屋作为健身房对外开放多名付费学员前来健身及上课,已违反系争租约之约定,林可要求郭迁让返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