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法》三读防非法捕鱼 公海不得用流刺网
立法院12日院会三读通过《渔业法》修法,明订渔船不得在公海或与国际渔业组织缔约范围海域,从事流刺网作业,同时不得提供渔获证明书供其他船使用。此外,渔船不得在国际渔业组织定的禁渔期或禁渔区作业。
修法明订,渔船赴公海或我国与国际渔业组织缔结条约或协定规范海域作业,应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并遵守国际渔业组织所定的管理措施。
修法明定,作业渔船不得在公海或我国与国际渔业组织缔约或协定规范海域,从事流网作业,也不得在国际渔业组织所定的禁渔期或禁渔区作业;不得提供渔获证明书供他船使用,或本船渔获物持他船所领渔获证明书销售。违规者可处以撤照、收照或罚锾,并可没入渔船、渔具或渔获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