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母转赠60万大聘 女婿「点头微笑」半年后离婚惨被讨钱

社会中心台南报导

台南市庄姓男子2015年12月与前妻小涵化名)订婚,当时他拿出60大聘与20小聘岳母接受后随即退回大聘并请他转交给妻子,没想到这笔钱收回去之后就再也没出现过,直到两人离婚女方才提告追讨。台南地院法官认为,庄男在收回大聘时有「微笑点头」,等同于同意岳父母的要求,因此裁定他必须偿还这笔钱。

▲小涵的父母退回大聘并转赠给她,但直到离婚她都没有收到。(示意图/本报资料照,与本文当事人无关)

小涵主张,她与庄男在当年12月初订婚,月底就结婚,订婚当天对方拿出60万大聘和20万小聘给父母,父母接受之后又说要把大聘转赠给她,但她迟迟没有收到;后来两人因为感情不睦决定于2016年6月离婚,没想到这一签对方竟然提告要求给付家用基金,导致街坊邻居议论纷纷,自己和父母都受到严重影响家人在讨论过程中发现大聘根本没有回到她手上,这才决定提告追讨。

不过,庄男的家人出庭反驳,庄男个性内向、不擅与人互动,这段婚姻还是通过婚友社活动促成,双方父母在沟通婚礼细节时就有讲好,60万元的大聘只提供拍照使用,仪式结束后会男方收回,他根本不知道也没有同意要将钱转送给小涵,这样不仅违反礼俗也与原先的约定不同,「对方父母既未获得大聘,当然也没有理由再转赠。」

台湾订婚习俗中,女方只收受男方赠与的小聘,大聘只是为了满足双方表面上的虚荣,做作样子而已。(示意图/CFP,与本文当事人无关)

而当天也在订婚现场郭姓友人证称,大聘、小聘送来的时候是分开装的,媒人也有介绍,小涵的父亲东西接过后就放在桌上,接着由小涵的母亲转交到庄男的父亲手上,「那时候女方爸妈有说不收大聘,但希望把钱交还给新娘,因为我人就在旁边帮忙,所以听得很清楚。庄男当下只有点头、笑一笑,我没有听到他说什么。」

对此,台南地院法官认为,根据《民法》153条规定,订立契约可以透过文字言语身体动作表情,只要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就算成立,且习俗并非强制规定,当然可以由当事人或双方父母「随时」改变约定;而庄男在听到小涵父母的要求时只有点头微笑,并未当场或是事后提出异议,可见已经同意转赠,因此裁定他必须支付女方这笔60万的大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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