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大聘60万拍照后被暗杠 女离婚后讨不回...因婆家「未出声」
一名女子与庄男订婚时,庄家拿大聘60万、小聘20万元送给女方父母,女方父母主张是把大聘退给亲家、请庄男转送女儿,但庄男却没这么做,后来夫妻感情失和离婚,妻才得知前夫没依约转送60万元而提告追讨,二审法官以订婚时无法证明庄父明确表示同意女方父母所请,判庄男免付这笔大聘确定,不得上诉。
▲一对离婚怨偶,因60万元大聘是否转送新娘之争议闹上法院,因女方无法证明男方父母明确表示同意女方父母所请,将大聘转送新娘而判决免付确定。(图/记者林悦翻摄,下同)
告诉人在一审主张,她与庄男原是夫妻,双方在2015年12月初订婚、12月25日结婚,双方订婚当天,庄男与其父母带大聘60万元、小聘20万元到家里送给她父母,当时她父母收下小聘、把大聘交给庄男及双亲,并交代庄男及其父母3人把大聘转交给她,但她都不知道此事,丈夫与公婆也一直没把大聘款转交给她,但婚后感情生变,结婚半年多就协议离婚。
告诉人说两人离婚时,丈夫竟对她提出给付家用基金的诉讼,邻居街坊议论纷纷,其父母名声深受伤害,父母不解问她有无收到庄家大聘款项时,她才知道大聘被前夫家扣下,所以决定循法律途径要回这笔钱。
庄男与其父母都否认同意把大聘交给女方这事,两家曾沟通取得60万大聘只是供订婚礼拍照之用、由男方收回的约定,主张女方不能要这笔钱。一审法官以订婚时庄父对亲家公要求将大聘转送女儿的话「微笑点头」以对,判庄家要付这笔大聘款项给女方。
庄家不服上诉二审,台南高分院法官传讯媒人与婚顾人员证称,订婚之前有先到女方家排演,确认只有女方收小聘、大聘退回男方的记载,没有超出此流程的记载;其次,勘验订婚当天录影内容,影音有听到小含女方父亲说只收小聘、大聘退回庄家,双方父母并没有要把大聘转交给新娘的合意说法。
此外,在订婚隔天这对夫妻之间line的内容,新娘只提到母亲把小聘与喝茶钱共20万6千元交给她,没提到大聘一事。二审法官认为,如真有大聘转交给新娘这重要事,女方母亲把小聘交给女儿时怎会没交代此事,上述调查没有证据证明订婚时新人两家有把大聘转交给新娘的意思,判女方不得追讨这笔钱。
法界人士指出,对于庄男与妻子离婚后因订婚时给付大聘之争议闹上法院,却在一、二审判决有不同的结果,其差异在于一、二审法官对于女方父亲有无要求男方父亲转送大聘给新娘及证人证词采认与否有关。一审法官采信新人在订婚前双方有女方「只收小聘、退还大聘」的约定,但新娘父亲与庄男父亲在订婚礼上口头合意改变原来约定;二审法官则依订婚当天录影音内容及证人所证,采认新娘父亲并未对庄父说转送大聘给新娘的说法,庄父亦说大聘只供拍照,仪式后由男方收回。
证人证词方面,一审法官采信新娘的证人证称订婚时有听到新娘父亲说请庄男父亲把大聘钱转交给新娘,庄父有点头微笑;二审法官认为当时距离新娘父母最近位置的媒人与婚礼顾问公司人员等都未听到新娘父亲有说送大聘给新娘的说法,对新娘证人说词未予采信,而采信媒人与婚顾人员的说法。
据了解,民法153条规定订立契约得以文字、言语、身体动作或表情等各种方式为之,只要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即可成立,赠与契约也是如此。此案如男方父亲有口头、表情动作承诺把大聘礼转送给新娘,即成立赠与契约,在民法依法有据,男方就应依约给付。不过本案关键在证明男方父母有没有说过或表情动作承诺转送大聘的举证责任,就是因女方无法明确有效举证,才导致官司败诉。虽然民法的契约规定双方有口头或表情动作承诺就成立契约,但举证相对困难,官司的成败就在举证之所在,要证明契约有效,最好还是在双方立下书面契约以白纸黑字表示,不然就是在口头约定或表情动作一致表示时透过录影、录音及有在场证人来存证、佐证,才易于举证时主张契约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