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检举液化石油气偷斤减两 金门县府抽查:均符合规定

金门县政府日前联合相关单位进行液化石油气分装厂及瓦斯行偷斤减两联合稽查,查核结果均符合规定。(图/金门县政府提供)

本次联合稽查合计抽查128支瓦斯桶,查核结果均符合规定。(图/金门县政府提供)

消保官呼吁民众如发现所购买桶装瓦斯斤两不足时,可向消费者服务中心或打「1950」专线申诉。(图/金门县政府提供)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金门县政府建设处暨消保官协同消防局、标检局高雄分局金门办事处,日前办理地区液化石油气分装厂及瓦斯行偷斤减两联合稽查,查核结果均符合「液化石油气经销业分装业及零售业供销管理规则」之容许误差范围内。

依县府指出,本次受稽查业者分别为分装业者联宏石化企业有限公司、农会液化煤气灌装厂两家及文文、华声、金源盛、世丰、振盛、宏达、中台、许源顺、第一、瓦斯中心、农会等11家瓦斯行,其中分装场各抽查20支瓦斯桶,11家瓦斯零售业者各抽查8支,合计抽查128支瓦斯桶,查核结果均符合规定。

县府说明,依经济部公告发布「液化石油气经销业分装业及零售业供销管理规则」第6条略以:灌装重量或销售重量与桶装液化石油气容器合格标示记载之容器规格不符者,其不足量之容许误差范围如下:(一)容器规格为未满十公斤者,容许误差范围为容器规格之百分之一点五,并加计五十公克。(二)容器规格为十公斤以上,未满十五公斤者,容许误差范围为二百公克。(三)容器规格为十五公斤至五十公斤者,容许误差范围为容器规格之百分之一,并加计五十公克。前项容器合格标示,其容器实重栏标示至小数点以下一位者,容许误差范围另计入量测误差五十公克;标示至小数点以下二位者,不另计入五十公克之量测误差。

另按石油管理法第19-1条规定,液化石油气零售业应确保销售之液化石油气重量,与桶装高压气体容器标示之重量相符外,亦应于营业场所备置气源流向供销资料并揭示零售价格资讯,本次偷斤减两联合稽查时并同抽查供销资料及价格揭示,各业者亦均符合规定。

建设处表示,配合中央政策办理偷斤减两联合稽查已有十六年,早期重量不合格率原为44.2%,经过多年联合稽查与法规宣导下,不合格率已逐年下降,足见液化石油气联合稽查作业已对业者达警惕作用,在业者自主改善暨液化石油气不定期联合稽查作业双重把关下,对消费者权益更加有保障。

消保官呼吁民众,如果发现所购买桶装瓦斯斤两不足时,可向消费者服务中心或打「1950」专线申诉。另零售业者于瓦斯桶灌装后,载离分装场前可自行以磅秤检查分装重量是否不足,若有重量不足情况,应即刻要求分装场补足重量,以免消费者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