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為雲林大埤鄉代妻賄選 王麗華當選無效確定

王丽华前年底参选云林县大埤乡乡民代表选举,因丈夫陈源纪以每票1千元向5名选民买票,陈犯交付贿赂罪一审被判1年10月,而王丽华经检方提起当选无效之诉,一审也判她当选无效,不服上诉,台南高分院今判决驳回上诉,不得上诉。

台南高分院指出,选罢法规定所规范的贿选行为主体,并不限于当选人本人亲自所为,只要当选人为候选人时,其本人或其直接、间接认可为其从事竞选工作之人,对于有投票权之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行使者,即应视为当选人本人所为。

台南高分院表示,王丽华的配偶陈源纪犯选罢法中交付贿赂罪,经云林地院判处1年10月,缓刑4年,并应于判决确定日起1年内向公库支付10万元,及参加法治教育3场次,褫夺公权4年,经调取云林地院卷宗核阅无讹,堪认陈男确有对有投票权郑男等5人交付贿赂,票投王丽华。

台南高分院认为,王丽华因其配偶陈源纪要求而投入选举,陈为她参选的幕后推手,更是其竞选事务主要操盘手,与陈源纪证述相符,堪认他是极为重要助选员角色,足认他为王丽华手足的延伸,自应就他于选举期间贿选行为同负其责。

台南高分院认为,王丽华因其配偶陈源纪要求而投入选举,陈为她参选的幕后推手,更是其竞选事务主要操盘手,自应就他于选举期间贿选行为同负其责。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