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剧本都是警察讲给我听的」 15年前计程车强盗嫌犯判无罪

宋姓男子被控伙同4名男子,涉犯加重强盗罪,宋否认犯行,指称「整个剧本都是警察讲给我听的」,台南地院采信其说法,认欠缺积极证据判他无罪。(图/记者林悦摄)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1名宋姓男子被控伙同4名男子,15年前在台北市拦搭计程车后,涉持长型铁板自后压制赵姓司机颈部,抢走身上3千元后抢走计程车逃逸,警方车内采得塑胶袋等物指纹比对认为与宋相符,起诉他涉犯加重强盗罪嫌,惟宋否认指称「整个剧本都是警察讲给我听的」,台南地院采信其说法,认欠缺积极证据判他无罪。

检警调查,现年34岁的宋姓男子(有毒品、枪砲等前科),目前在台南监狱服刑中;宋涉多起案件,已确定且应接续执行罪刑预计2034年7月2日刑期期满。刑事局1年多前将2004年发生的计程车强盗案,当时在车内塑胶袋采集的指纹,与宋比对相符,专程南下台南监狱询问宋,并依其自白及DNA鉴定书检方认定宋涉嫌加重强盗罪嫌起诉。

宋在于侦查及台南地院审理中均否认有何携带凶器结伙3人加重强盗罪嫌,辩称:「当初警察问我时,我连案情都不知道,有时候是警察说有,我就跟着说有,整个剧本都是警察讲给我听的」。宋并称他想就算有事顶多也20年,因为他现在刑期就已经22年,以前合并执行的话最多只有20年,所以他就随便讲一讲等语。

合议庭详细审视警询中的问答过程,再参以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被告于接受警询前其自身已确定且应接续执行之罪,刑期期满日已至2034年7月2日,核与被告所辩称之错误自白动机情节吻合,对其自白是否确与事实相符,产生合理怀疑。

合议庭认为,存有宋指纹的塑胶袋会出现在赵的计程车上,并不能排除可能是宋曾经搭乘该计程车而遗留、真正为本案犯行且与宋具友人关系者,因不明原因而遗留,或者是因其他方式恰巧置在赵的计程车上。合议庭认为无足够积极证据可认宋涉犯加重强盗罪,而判宋无罪,本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