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政改革/他者的排除,必须保卫的社会

▲大寮监狱挟持事件受刑人之一的郑立德遗书。(图/东森新闻作者林玮婷

「现在一罪一罚有人刑期40几年、50几年…三振条例连报假释都不行…」

「三振法案该改一改了,给人一点希望好吗…」

陈水扁假病可以保外就医,监所比他严重的就不能保外?为什么,因为我们是罪犯、活该关死」

「既然你们要给我关到死,那是不是该让我们有自主自给的能力,做了一个月的工作只有二百元,买套内衣裤都不够,还要靠家人接济,我们活的尊严都没有了,还要拖累家人,那就剩自杀、和拼了这条路

「…法官自由心证,独裁的道理,他说你有罪就是有罪,谁叫我们有前科、活该,什么是无罪推论,那只是说说而已…」

6名挟持了高雄监狱典狱长、戒护科科长的受刑人,留下了这些诉求,举枪自尽。充满戏剧张力的挟持事件暂时落幕,但是无法落幕的,则是从监狱到法院,每天上演的悲剧,只是这些悲剧不但太常发生,多数的人又都觉得事不关己,以致于我们都麻木地视而不见…。

就从监狱开始谈起吧!

据媒体报导,6名挟持典狱长的受刑人所犯之罪与期分别如下:郑立德犯杀人罪,刑期28年6月;靳竹生犯强盗罪,刑期为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20年;秦义明盗匪罪,刑期为46年;魏良颖毒品罪,刑期为34年3月;黄子晏犯毒品罪,刑期为25年;黄显胜犯毒品罪,刑期为34年2月。这6名受刑人都是长刑期的重刑犯,要不是无法活着离开监狱,要不就是出狱后也是垂老暮年。这就是台湾目前「宽严并进」的刑事政策的实况。所谓「宽严并进」的刑事政策指的就是,对于轻微犯罪尽量采取「转向(diversion)(注1)」的作法,而避免让被告入监服刑;但是对于遭认定为严重罪者,则更为严厉地处以重刑。其中的「严罚化(重刑化)」就包括废除连续犯,改采一罪一罚;以及采纳三振法案(注2)的精神,提高假释门槛。

对于重刑化下所「制造」出来的长刑期收容人,政府并没有提出太多的配套处遇措施。他们没有个别化的处遇计划,唯一的意义就是自身对社会的「不在场」,甚至可能还遭家人遗弃,无人愿意对其闻问。这种长期刑收容人觉得人生无望,消极的可能选择自杀(如台北监狱陈姓收容人持剪刀自杀),积极的除了可能处处违抗监所的管理(反正也出不去,根本不用在意因为违规而无法假释的问题),甚至就是今天的挟持人质拼命一搏。

重刑化刑事政策欠缺处遇配套,并不是偶然,毋宁说这吊诡地就是重刑化刑事政策的「结构性配套」。之所以说是结构性配套,就在于重刑化刑事政策背后的出发点就是「他者的排除」:为了维持社会大众的安全感,将受刑人视为「危害社会的他者」,彻底排除于社会之外。这种排除思维,自然倾向于忽略社会复归,因为大家真正在意的是,如何辨识出「危害社会的人渣」,这群人渣会造成怎样的危险,如何可能避免他们再度危害社会,甚至最好不要再回到社会。

在这种情形下,监所内出现「重病却难以保外就医」、「做了一个月的工作只有二百元,买套内衣裤都不够」等状况,也就不令人感到意外了。因为在排除的逻辑下,大家在意的比较是「不可以让这群人随便出来」、「不要浪费纳税人的钱来养这群人」,甚至某种程度的「次等化」(这群人渣不配过人过的生活)也是有意无意的结果。而这种次等化,因为伴随着排除逻辑下社会对于受排除者处境的无视或忽略,受排除者群体内部还可能出现严重的不平等却不被外界重视。「为什么陈水扁可以保外就医?监所里一堆人都病得比他重,为何却不能保外就医?」、「为什么颜清标的假释只要4天就可以跑完假释初审到释放的所有流程,但是我的假释流程却要跑2个月?」这种声音在监所里流传,但是有多少被外界所听到并且认真看待?

排除的逻辑不仅出现在监狱里,它其实于司法系统中就已经存在。▼法务部针对高雄大寮监狱挟持事件召开记者会。(图/记者孙曜樟摄

让我们接着谈谈法院吧!

「…谁叫我们有前科、活该,什么是无罪推论,那只是说说而已…」

在当代的刑法体系中,采取的是「行为刑法」而不是「行为人刑法」。这就是说,每次、每次的犯罪行为是否成立,都应该个别检视它的证据是否充足,而不是因为某个人是坏人,他就应该被抓去关。但是实际上呢?当被告在走入法庭时,他很可能就已经带着某些负面标签,被差别对待。「前科」就是一个关键。「前科」不仅仅是记录着一个人过去的犯罪行为,它同时也隐然指向现在、未来的犯罪可能性,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倾向。这在犯罪心理学上固然有其意义,但是将这种犯罪心理学的想法运用于审判中,会导致以预断来填补实际上所欠缺的证据,从而实质上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觉得某个人是坏人所以他做坏事也是理所当然)。

以6名挟持人质中的受刑人郑立德所涉犯之杀人案为例,他遭法院认定的犯罪行为是「教唆杀人」。「教唆」是一种难以举证的行为,因为「教唆」就意味着教唆者未亲自动手,而「教唆」的证明,往往落于实际动手之人的指述以及相关的情境证据(例如有没有恩怨)。而不幸的是,人证在本质上就是种不稳定的证据类型,实际动手之人可能这次开庭这样讲,下次开庭又那样讲,而你也很难真正掌握他供词反复不一的理由。因此如果法官认为站在自己眼前的被告是个坏人,就容易用自己心中的预断,来填补不足的证据。

6名挟持人质的受刑人中有3位(魏良颖、黄子晏、黄显胜)涉犯的是毒品罪,而「排除」的思维在毒品类案件中,更是明显。3位受刑人之所以会遭判25至34年不等的刑期,是因为涉犯的是毒品罪中刑度较重的「贩卖毒品罪」。涉嫌贩毒罪者,绝大多数是吸毒者,也有吸毒前科,他们常被认为是对社会无价值(沉溺于毒品而懒惰不愿劳动),甚至是潜在危害社会秩序者(不仅自己吸毒,还可能贩卖毒品来害人,甚至为了筹毒品的钱而去犯罪)。一旦被辨视为毒品人口,贴上标签,有时法院就可能抱持着「纵使这次没抓到明确的贩毒证据,判你也不冤,因为你一定有其他次的贩毒行为」的心态来判案。在此情形下就可能出现:多次行为一起打包认定(注3)、轻罪升级为重罪(注4),或是过度依赖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7条供出上游的规定,促使吸毒者彼此互咬,却欠缺明确的物证等等的状况。不断地辨识「他者」并贴上标签,然后予以排除。这就是支撑本次充满戏剧性的监狱挟持事件,背后无聊又平凡至极的例行化悲剧。这个例行化的悲剧背后,是现代社会中幽微而又无处不在的欲望和恐惧:追求着安全,恐惧着危险,企图控制着一切而这一切又不见得能为人所控制。美好而安定的社会不仅有着虚假性,也建立在被排除者的牺牲之上。你或是你身边的人.真的不可能有一天成为被排除者吗?不见得。因为被排除者的界定是主流权力者所划定,它是流动可变的。许许多多喊冤的人,也说他从来没想过自己会被卷入司法事件中。而一旦被贴上了标签,工作、家庭可能毁于一旦。这就真实,令人不忍卒睹。点出这样的情形,正是希望让更多人能反省,这真的是我们所追求的理想社会图像吗?

备注:

1. 意指采用各种替代入监的方式,例如缓刑、罚金、服社会劳动服务等等的方式,让被告得以在社会中接受处遇。而这种作法背后隐含的意义是,承认入监服刑将受刑人隔离于社会并且监禁在一起,可能是对他们复归社会是有害的。例如丧失工作能力,或是学得更偏差的价值观或生活方式。这某程度也意味着将受刑人长期监禁的严罚措施,并不是给他们复归社会的希望,而正好是弃绝他们于社会之外。2. 美国对于三犯之重刑犯罪者采取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参2005年公布施行的刑法77条修正理由。3. 意指不去详细检视每个犯罪行为个别的证据,而是概括地将不同次行为的证据凑在一起,就认定这些犯罪行为都存在。例如在o年o月o日有监听到疑似毒品交易的暗语(例如突然在对话中提到「水管」,令人费解),但是A证人否认是毒品交易;而针对x年x月x日有B证人供称被告有贩卖毒品。两件事就兜在一起判被告贩卖毒品罪。4. 在毒品类案件中,帮助吸食、转让毒品和贩卖毒品的刑度差异非常大,但是在少量的毒品交换案件中,这三者的界线有时非常模糊。举例来说,被告会辩称自己是也有吸,在买毒品时顺便帮某人拿毒品,而不是卖毒品给他。一审法院认定是帮助吸食可能是几个月,二审改判贩卖毒品就是十几年甚至无期徒刑。●作者林玮婷,目前为民间司改会执行秘书。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6囚自戕,民间救护车已抵达大寮监狱。(图/东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