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曝光!林奕含咨商曾提「诱奸」 检方:2人是两情相悦

▲林奕含案侦结,南检召开记者会说明 。(图/记者林悦摄)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台南地检署主动侦办补教名师陈国星是否涉嫌妨害性自主,案经检察官侦查认无具体犯罪事证,做出不起诉处分。原因包含无其他被害人亲自或以书面电话方式,告诉或告发、家属不愿提供林女前所遗留个人日记手札文件电脑等相关资料,也不愿究责,最后检方从诸多人证、物证显示,陈国星与林奕含是两情相悦交往。

林奕含今年4月底在家中上吊轻生,双亲声明中提到「奕含这些日子以来的痛苦,纠缠着她的梦魇,让她不能治愈的主因,不是忧郁症,而是发生在8、9年前的诱奸。」各界矛头转向补教名师陈国星,南检5月初分他字案调查,6月改侦字案侦办,除阅读林奕含遗作,还陆续传唤陈星与林奕含家人、精神科医师、闺蜜等人,也调出病历,以厘清案情

陈国星提出林女照片1张、林女98年8月31日台大医院神经部药袋影本共4张,林女不详日期所书之张悬「关于我爱你」部分歌词1纸、绝情书(草稿)1张、远传电信电话于97年1月至98年12月之每月电信费帐单等资料。林女家属也提出陈兴国文98年学测榜单资料1份、Disp及Ptt BBS网页资料共5张、林女部落格网志等全部文章及称为:「在好久好久以前」、「石头之爱」之文章2篇、家属自行整理之时序表1份及远传电信费帐单资料1份。

▼作家林奕含、国文补教名师陈星(陈国星)。(图/翻摄自林奕含脸书、中天新闻

至于林女生前所遗留之个人日记、手札文件与电脑等相关资料,经承办检察官多次请求家属提供,家属均表示没有办法提供,有的不见、有的找不到,因此无法取得。另外,台北地检署5月2日相验案件调查时,派警与林女之父亲联系,林父即向警表示家属对此案不愿究责,并表明请检警别再打扰家属,原先检警想进入陈尸地点,但家属无意愿警员进入进行相关日记、电脑纪录及其他文书等搜证。

经检察官多次传唤到庭并询问是否提出告诉,家属皆表明不愿提出告诉,故依法林女家属并无再议权;至于,本案有无其他被害人部分,检方指出,至今均无其他被害人亲自或以书面、电话方式,直接或间接至本署告诉或告发陈涉有妨害性自主权

检方调查后认为陈与林女认识时,女方早已超过16岁,纵二人于认识后有为性交行为,亦难认陈有何刑法第227条第1项、第3项之与未满14岁或16岁之女子为性交行为等罪嫌。据《苹果日报》报导,检方指出,从诸多人证、物证显示,陈国星与林奕含是两情相悦交往。

另外,检方依据林女历次心理咨商纪录,虽咨商纪录上显示其曾提及「被强迫」及「诱奸」等词语,但纪录显示林女亦曾表明认为那一段经验「就是一场恋爱」,及其「当时很愿意满足对方的欲望,好像是她的责任,同时有一种权力感,可以安慰高高在上的对方」等语,亦堪认陈与林女为性交行为时,当下是否确有违背林女之性自主意愿,尚非全然无疑,自难据此即遽对被告绳以强制性交之罪名。

南检说明,由于性侵害部分证据不足,且轻生与林奕含的病情有关,很难认定林女自杀和性侵有关,又经调取陈国星最新之刑案资料查注纪录表并函询台南市警察局及台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均未见有其他被害人就陈所涉犯行报案纪录。

另外,检方查出陈国星与林奕含是在2009年6月林高中毕业后交往,交往2个月后发生性关系,同年10月分手,11月自杀住进医院,但病例资料中,从未提及遭性侵,所以认定陈并未触法。检方从所有相关证据资料调查,并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被告有性侵林女,依照被告无罪推定原则,犯罪事证不足,因此做出不起诉处分。

● 《ETNEWS新闻云》提醒您,请给自己机会:自杀防治咨询安心专线:0800-788995;生命线协谈专线: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