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立法 道路固定設施若妨礙行人通行可罰15萬

行政院会通过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条例草案,规范中央及地方政府须拟订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推动及改善计划,地方政府若查有妨碍行人通行的固定设施等,应要求限期改善,违者最高开罚新台币15万元。示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行政院会今天通过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条例草案,规范中央及地方政府须拟订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推动及改善计划,地方政府若查有妨碍行人通行的固定设施等,应要求限期改善,违者最高开罚新台币15万元。

行政院会今天通过相关修正草案,放宽交通违规记点等措施,与此同时,也通过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条例草案,整治骑楼与排除人行道障碍,期盼洗刷行人地狱恶名,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草案规范,中央及地方政府须拟订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推动及改善计划,并由建设、改善及维护行人交通安全设施,建置安全、无碍及可连续通行的行人用路空间,经由每年考评及公布执行成效,以有效督导及协助地方政府完善行人动线及交通安全提升等工作,达成行人可以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标。

草案也要求,都市计划区域内一定宽度以上道路若未施设人行道,地方政府应拟订分年分期建设计划,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优先进行改善,每4年至少要检讨一次,加速提升人行道普及率。

草案明定,地方政府主管机关查有妨碍行人通行的固定设施、设备,应以书面通知该管理机关(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于规定期限完成该设施、设备的改善、迁移或拆除,若未依期限改善将按次处罚3万元至15万元。

上述妨碍通行的固定设施、设备若为电信箱、邮筒、消防栓等公用事业设施、设备,须由地方政府主管机关协调使用人择定迁移位置,并要求进行改善、迁移或拆除,以落实改善工程的推动。

草案也规范,建筑物骑楼及无遮檐人行道地平面,未与邻接地平面齐平者,地方政府主管机关得指定路段统一重修,重修后若发生擅自改变阻碍通行的情况,可要求该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则按次处罚5000元至2万5000元

此外,为提供行人妥适安全保护,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可将医疗院所、学校、机关、大众运输场站等行人密集场所周边,公告指定范围为行人友善区,并举办说明会听取在地居民意见及拟订优先改善措施,推动包括增设人行道、强化警示及无障碍设施、车辆速限标志或标线、降速设施等。

行政院发言人林子伦今天主持政院会后记者会时转述,行政院长陈建仁在院会中表示,为宣示政府贯彻执行改善行人交通安全设施的决心,政府已于去年先后通过行人优先交通安全行动纲领、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纲领,并完成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立法。

陈建仁表示,期盼透过立法,用建设、改善及维护行人交通安全设施等方式,建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用路环境,积极建构安全、无碍,及可连续通行的行人步行空间,加速达成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