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道路固定設施妨礙行人通行最高罰15萬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条例,规范若有妨碍行人通行的固定设施未在期限内拆除,最高可罚新台币15万元,按次处罚。 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条例,规范若有妨碍行人通行的固定设施未在期限内拆除,最高可罚新台币15万元,按次处罚。各机关年度考评绩效不佳者,中央主管机关、交通部得减列相关道路交通改善计划的补助额度。
三读条文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就医疗院所、学校、机关、 大众运输场站等行人密集场所周边,公告指定范围为行人友善区,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后,逐年办理改善。新市镇开发、区段征收、市地重划整体开发新辟地区,也应规划施作行人友善区。
三读条文规定,行人友善区应提供行人动线连续的无障碍步行环境,并管制车辆使用行为,区内道路除设置人行道外,得采取速限标志或标线、降速措施、时段性行人徒步区、行人优先区,或其他方式提供步行环境。
三读条文规定,地方主管机关查到有关妨碍行人通行之固定设施、设备,应以书面通知该管管理机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于规定期限完成该设施、设备改善、迁移或拆除,限期不得少于3个月。若未依期限改善,将按次处罚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三读条文规定,建筑物骑楼及无遮檐人行道地平面,未与邻接地平面齐平者,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路段统一重修。重修后若擅自改建而妨碍行人通行者,可要求该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2个月内自行改善,违者处5000元以上2万5000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