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新冠中药清冠一号 获卫福部核准公费给付

治疗新冠肺炎确诊者使用的中药「清冠一号」,获卫福部核准可公费给付。(郑郁蓁摄)

好消息!国内自行研发的中药「清冠一号」也通过卫福部核准可公费给付药费。中医师公会表示,先前服用清冠一号的病患都只能自费,卫福部正式于1月17日核准可公费给付,且可回溯至去年12月1日。

有台湾之光美称的「清冠一号」,是由黄芩、鱼腥草等十种中药材为处方,销售国际十余国,在去年本土疫情期间助攻防疫,让确诊者及早解除隔离出院,但由于始终未列入疾管署新冠肺炎治疗指引,也未纳入健保给付,中医师若是开药,民众只能自费。

中医师公会理事长柯富扬表示,卫福部于1月17日核准可公费给付,并可回溯至去年12月1日,民众若有需求可备妥病历、收据等相关证明,向卫福部中医药司申请。

因应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需要,卫福部去年5月核准第一家药厂的「台湾清冠一号浓缩制剂」专案制造,目前共核准8家中药厂于国内专案制造「台湾清冠一号」,其所核定之药品类别为中医师处方药,须由中医师诊断开立处方后使用。

清冠一号适用对象为四项条件中具下列任一条件者,包括确诊新冠肺炎呈现无症状患者;确诊新冠肺炎呈现发烧、咳嗽、倦怠、嗅味觉丧失等症状轻微患者;确诊新冠肺炎呈现发烧、咳嗽症状明显,但不需使用氧气之患者;确诊新冠肺炎呈现发烧、咳嗽症状明显,需使用氧气的病人。

柯富扬表示,清冠一号由中医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附设中医部门自行采购存放,并经中医师诊断,含视讯诊疗,临床症状、评估治疗效益与风险,充分告知病人,经其同意后给予符合条件个案口服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