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语谦言》东施效颦的《数位中介服务法》(鄞楷谦、陈立基)

《数位中介服务法》遭质疑根本不是保障数位基本人权,而是在箝制言论自由。(路透)

欧盟于2020年提出《数位服务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草案,并于2022年4月23日通过此法案;期望透过本法案的巨额罚款(全球营收的6%),可以借此逼迫全球网路高科技业者,严格控管其社群平台、搜寻引擎、购物网站上的「违法内容」。并经由演算法(algorithm)来让监管机构、学术研究机构与公民组织,可共同控管错假讯息、仇恨言论与宣传恐怖主义,并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前提下,避免影响到使用者。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6月29日通过《数位中介服务法》草案,其宣称草案参考欧盟《数位服务法》、英国《线上安全法草案》(Draft Online Safety Bill),规范5大类对象:第1类是「连线服务者」、第2类是「快速存取服务者」、第3类是「资讯储存服务者」、第4类是「线上平台服务提供者」、第5类是「指定线上平台服务提供者」,如果违反单一义务,可开罚100到1000万元。

其中有关「网路言论自由」的限制部分,NCC表示会采用「回归各部会,并交由法院判定」之机制,期望透过司法的独立性来打击假讯息。但是在「回归各部会」的这点,就会让人产生「行政权过度扩张」的忧虑,且在国人普遍对司法信心不足的情况下,「由法院判定」会让民众及业者产生很大的不确定感。在执政党尚未明确沟通本次立法目的之情况下,即赋予各部会可封网、断网的权力,不只严重违反比例原则,也将使网路言论自由遭到限缩。

一般的民主国家中在没有搜索票的情况下,即使是警政机关也不得强制要求业者提供用户的个人资料,NCC不应该只考虑到各部会的执法便利性,也应该考虑到如何保障一般民众及业者的基本权益,提供行政单位滥权或错用援引依据只会徒增民怨。具公民隐私权的个人资讯,应该避免在状况未明的情境下,对其进行解密、逆向工程、监视,演算法对于「线上平台服务提供者」、「指定线上平台服务提供者」拥有庞大商业利益,因为各部会的执法便利性,明文授权行政机关进行资料调取、增订资讯限制令及强制加注警语等处分措施,对商业行为的限制与侵害甚为不妥。产业界强烈建议资料调取相关法规必须遵守法官保留原则,唯有在执法机关以法院开立搜索票作为资料调取基准的情况下,才能符合国际上对人权与个人隐私、资料保护的期待,也才有可能避免其他单位滥用援引此法作为嫁接,致使主管机关成为戕害商业秘密的工具。

本草案并未创设行政机关得调取使用者资讯之法源依据;反之,本条文是规定行政机关得依其「主管法律」所为之行政处分,要求调取「特定使用者资料」。然所谓特定使用者资讯所涵盖的范围并未于本法中有明确规范,恐怕有任由行政机关恣意扩张解释的疑虑。司法程序中,管制私人通讯影响重大,参酌国外执法经验可发现,多数国家皆不认为应该冒然要求通讯服务提供者解密讯息,来满足政府司法侦查上的需求,而调取使用者具加密技术及隐私特性的对话,应回到既有的司法诉讼程序较为适当。政府若欲针对错假讯息进行资料调取,相关流程应符合程序正义,以避免行政权力的过度扩张。

整体而言,NCC《数位中介服务法》草案,有假借提升网路治理效能、行行政滥权之实的嫌疑,对于欧盟《数位服务法》东拼西抄,连罚款都罚得不到位。

(作者鄞楷谦为民众党副秘书长、陈立基为民众党新竹县党部竹北区主任)

※以上言论不代表旺中媒体集团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