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新制退撫 退休金風險公教個人自負
全教总与各县市教师工会今年6月到行政院前陈情要求薪资制度化。本报资料照
107年军公教年金改革后,该年7月1日施行之《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第93条与《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恤条例》第98条,各规定112年7月1日以后初任公务人员与公立学校初任教职员者(合称「初任公教人员」),退抚制度应由主管机关重行建立,并另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与考试院于今年3月分别提出《公立学校教职员个人专户制退休资遣抚恤条例草案》与《公务人员个人专户制退休资遣抚恤法草案》;两案均已于5月初审通过(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两委员会联席会议与「司法及法制」委员会议审竣),尚待完成后续立法程序。
现任公务人员与公立学校教职员(合称「现任公教人员」)退抚采「确定给付制」,在退休所得替代率固定下,所需财源由政府与公教人员、按法定费率与分摊比率缴付基金因应之。但自制度实施之初,法定费率即严重低于精算之财务平衡费率,在经济成长减缓与人口结构演变(高龄化及少子化)下,基金收支失衡情形愈趋严峻,改革有其必要性。
新制规划112年7月1日以后初任公教人员之退抚改采「确定提拨制」;其基本设计与劳退新制相同,在提拨率固定下,政府(「雇主」)与初任公教人员(「员工」)每月依分摊比率,共同提拨「个人退休金专户」。初任公教人员于退休后,则自个人帐户提领退休金;是以,新制标榜不会再有财务收支失衡之破产危机,可「逐步终结政府长远财务负担」。此外,新制亦提倡「自主管理精神」,透过基金主管机关设置之投资平台,提供多元化投资标的组合供参加者选择,并由政府保证最低收益。
唯「求而得之必有失焉」,新制并非没有疑虑。
首先,现制之「确定给付」,在政府担负「最后支付保证责任」的情形下,政府不会倒、确定的给付,对于退休公教人员而言,有如「活到老、领到老」的年金保险,完全不须担心老年生活失去财务保障。
新制之退休金来自在职时、政府与初任公教人员所共同提存之储金以及其投资所产生之收益,一旦个人退休金专户提领用罄,即不再会有给付。因此,新制的最大疑虑在于——破坏了现制公教人员退抚制度的年金保险精神;一旦参与新制者退休后「活得太久」(超过个人退休金专户余额转为零之日),即失去退抚制度所能提供之老年生活财源,是以「活到老、未必能领到老」。就此而言,新制所标榜之「基金财务无虞」,只不过是将退休者老年生活财务保障的风险,从「雇主」移转给「员工」自行负担。
其次,「投资一定有风险」,没有稳赚不赔的投资;若在职时所提存之储金投资收益为负,退休时个人退休金专户余额羞涩,老年生活何以为继?此绝非危言耸听,根据最新统计,退抚基金今年前10个月亏损达597.97亿元、收益率为负8.38%。既便政府保证投资最低收益,由于保障之收益有限—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未必能够「回补」投资损失。进而论之,此一保证收益率,政府还是必须编列预算以为因应,因此新制未必如标榜之可「终结政府长远财务负担」。
最后,由于新制与现制退休基金财务完全切割,初任公教人员不再挹注现制退抚基金,将使现制退抚基金财务雪上加霜。
根据7月28日所公布之最近一次精算评估报告书,在初任公教人员持续參加现制退抚基金的精算条件下,公务人员与公立学校教育人员基金累积余额,将分别于140年与137年转为负值,亦即所谓「破产」。而在初任公教人员不再参加现制退抚基金的精算条件下,公务人员与公立学校教育人员基金,将分别于135年与133年破产,各提前了5年与4年。
根据以上讨论,退抚新制一旦施行,实得失兼具,但求不会发生得不偿失的结果。目前主管机关一味标榜新制之「得」,却对退休与投资风险自负、而使召募优秀公教条件恶化,以及现制退抚基金财务健全隐忧等,实施新制后之「失」,有如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无具体因应对策。果如古书所云:「肉食者鄙,未能远谋」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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