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骂经纪人文章 32D极品豪乳女模曾子芸判赔
曾被媒体封为「32D极品豪乳」的女模曾子芸,5年前在自己的部落格转贴别人骂经纪人王盛晃(李克昂)「眼神好色」的文章,王因而告曾女并求偿100万元,台北地院判曾女赔偿2万元;全案可上诉。
比基尼辣妹SUNNY(本名林玥伶)2006年7月参加一场热舞大赛时,竟脱下上衣、以双手遮奶,遭警方依妨害风化罪嫌送办,虽获不起诉处分,却引起经纪人李克昂(本名王盛晃)不满,2人发生纠纷。同年8月14日,林女在部落格发表「请大家小心星锐影艺,小心李克昂这个大骗子」文章,遭李提告诽谤,判拘役20天确定。
2008年10月间,曾子芸(30岁)在无名小站部落格撰文写「模特儿日记」,文中提及坊间有不肖经纪人及公司,内容虽未写出人名,却在延伸阅读区加上林女文章连结,李男因此对曾女提告。曾女一审无罪,但高院二审依妨害信用罪改判她拘役30天、缓刑3年。
王男接着提出民事求偿100万元,曾女强调文章不是她写的,「文章内容我觉得很扯,很像杜撰」,至于张贴连结只是要提醒他人注意求职陷阱。台北地院法官认为曾女散布的这篇文章,已贬损王的社会评价,考量她收入不高,文章仅千人点阅,且连结已移除,判她赔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