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女童疑遭母同居人性侵却不起诉 事隔18年!监委要求检方再查清楚

桃园市1名女子在2002年还不满10岁时疑遭母亲同居人性侵案,母亲提告后却因医院对女子处女膜是否破裂诊断不一,最后因证据不足不起诉。(示意图/免费图库pxhere)

记者沈继昌/桃园报导

监察委员王幼铃、蔡崇义14日发出调查报告,桃园市A女在18年前遭性侵案,指出本案有诸多疑点疏于查证,函请法务部转所属研议再行侦办,「女童陈诉被性侵害的过程情节指证历历,前后有一致性,非有亲身经验,难能描述如此细节」;桃园地检署15日强调,本案已由检察官立案侦办中,针对监委提出新事证被害人提出各项疑义将本于勿枉勿纵原则详查以厘清真相。

监委王幼铃与蔡崇义调查报告指出,A女在2002年1月某日上午,被母亲发现趴卧在卧室床下,头脸有伤且失去意识,紧急送医后接受担任医师职务的同居人建议转院,A女在昏迷状态中,一直出现碰触下体动作,母亲怀疑A女遭到性侵及外力伤害,A女清醒后曾笔述前一天下午自安亲班回家后,遭到母亲同居人性侵害,且半夜有人侵入,用枕头闷她,及以硬物塞入她的嘴巴。

桃园地检署于2002年度承办妨害性自主案件,以A女处女膜在乙医院检查时未有破裂,丙医院检查虽查出小裂伤,但事隔月余难以认定发生时间点,且医院诊断,A女血中一氧浓度高达(HbCO)高达14.3%,高于正常值的0.5-2.5%,认定A女系一氧化碳中毒予不起诉处分,后经声请再议与声请交付审判均遭驳回;A女后来向监察院陈情司法侦查与审判均未详查事证,监察院司法及狱政委员会通过监察委员王幼玲、蔡崇义提出之调查报告,认为确有重要疑点疏于查证,希望法务部能就新事证研议再行侦办。

监委调查报告还指出,案发时A女孩不满10岁,受到创伤症候群的影响,十余年来无法正常生活,长期接受心理咨商精神科医生协助,两位监委在调查期间,咨询了A女心理咨商师与精神医师,台大、高雄医学院法学研究所专家,提出新发现:A女一直深受创伤症候群之苦,反复陈诉受害过程及愤怒情绪;其陈诉被性侵害的过程及情节指证历历,前后有一致性,非有亲身经验,难能描述如此细节;遭受性侵害未必会检查出有处女膜破裂伤口;从低矮的床上跌落,不致造成脸部及头部两处重压或外力造成的撕裂伤;在送医急诊诊断书载明A女有口鼻与上消化道出血,不排除是其他毒物引起的一氧化碳中毒症状。

调查报告还点出,原侦审皆未传讯重要证人、未采相关迹证、疑似案发时间等疑点均疏于查证,未能厘清事实真相,使A女长期深陷寻求司法正义不得困境,A女一氧化碳中毒、外伤原由与上消化道出血等新事证,原检察官未调查斟酌,有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发现新事证而有再行侦办情形。

▲监委针对女童遭性侵案提出调查报告,桃园地检署15日表示已由检察官立案侦办中。(资料照/记者沈继昌摄)

桃园地检署重申,针对监委提出之调查报告,A女母亲曾于2002年间提出刑事告诉,检察官侦查后,认被告2人犯罪嫌疑不足,于2003年8月为不起诉处分,A女母亲已先后向台湾高检署声请再议并向桃园地院声请交付审判,均遭驳回确定。

A女就同一事实复向台北地检署提出刑事告诉,因该署无管辖权,陈请高检署检察长令转本署侦办,桃检检察官收案后,就A女指诉疑点逐一调查,认仍无积极事证足以证明被告2人有指诉犯行,于去年12月为不起诉处分,A女复声请再议,经高检署发回桃检续行侦查,目前已由检察官立案侦办中,检察官将针对高检署指示之重点、监委提出之新事证,以及A女提出各项疑义,本于勿枉勿纵原则详查究明,以厘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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