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解析與彙整
【文.徐俊贤】
每年 5 月报税时,个人若有旧制房屋交易所得,也需要纳入综合所得税申报。财政部日前发布旧制房屋财产交易所得计算规定,不但降低了高价住宅认定门槛,亦调增房屋交易所得的设算比例。本文汇整核实与设算认定房屋所得的七种计算方式,以供参考。
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后,交易民国(以下同)05 年 1 月 1日后取得之房地,所得计算均采「核实认定」,税局以收入减去成本与相关费用认定所得;105年1月1日前取得之房地(以下简称旧制)亦应采核实认定,除非税局无法查得原始取得成本,才能设算认定所得。
由于旧制的土地交易所得不课征所得税,仅房屋交易课征所得税,财政部日前发布「112 年度个人出售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计算规定」(以下简称计算规定),作为今(113)年 5 月个人申报房屋交易所得之计算依据。与111 年度计算规定相较,第一点同样重申应核实认定,以实际成交金额、原始取得成本计算所得;第二点规定,个人未提供或税局未查得原始取得成本,才能设算认定所得,计算规定架构。
计算规定第二点设算认定分为两种方式,差别在于设算的基础,前者(以下简称「部分设算」)为实际成交金额;后者(以下简称「全部设算」)为房屋评定现值。部分设算适用「高价住宅」,以实际成交金额,按「出售时」房屋评定现值占公告土地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总额之比例(以下简称房地比),计算归属于房屋之收入,再以该收入之 17%为所得额。除了高价住宅之外,其他采全部设算,以房屋评定现值依规定比例设算所得。
高价住宅门槛降低 调增设算比例
计算规定的「高价住宅」,财政部自 102 年起依央行「高价住宅」标准,不过 112 年计算规定不但不再参照央行标准,还将高价住宅的门槛降低,使设算所得更贴近实际所得:台北市为新台币(以下同)6 千万元,新北市为 4 千万元,桃园市、新竹县、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为 3 千万元,其他地区为 2 千万元。依财政部估计 112 年度至少有 4,000 笔交易被划入高价住宅范围,相对于「全部设算」,采「部分设算」将需缴纳较多的所得税。
除此之外,财政部也将各地区适用「全部设算」的所得额标准,调增 1%至 5%。部分地区如新竹县竹北市、台南市新市区、善化区,因接近科学园区,近年房价涨幅较大,所得额标准调升幅度亦大,尤其是新竹县辖的竹北市,所得额标准还高于新竹县与新竹市。
七种房屋所得计算方式
以核实认定为主
综合而言,目前房屋交易所得计算,包括核实与认定,可细分为七种方式如表三。房屋买入及卖出交易合约若均载明房屋价格,即能以房屋出售价格减除买入成本,若房屋卖出或买入合约其中之一没有分别载明房屋、土地价格,就用「分摊计算」或「归属计算」得出房屋交易所得,「分摊计算」是将房地出售总价减总成本、总费用,再按房地比计算房屋交易所得,此为解释令规定的计算方式,也较为简要;「归属计算」则是出售总价、总成本,与共同费用(如:仲介费、代书费)以房地比计算属于房屋的所得,余额再减除可归属于房屋销售费用(如:契税),此计算较为复杂,对纳税义务人却可能较有利,且已经法院判决可行,因此「归属计算」虽非解释令规定的计算方式,亦属于行政救济争取权益的方式。
【完整内容请见《会计研究月刊》2024.5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