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刘男秒投案!律师点明「构成自首」2关键 只知其一得减刑:直播也没用

▲刘姓男子事发后,立刻到案自首。(图/记者宋良义摄)

记者曾筠淇综合报导

23岁的刘姓男子28日凌晨2时许,在成吉思汗健身俱乐部林口旗舰店开枪击伤馆长陈之汉,事后到案自首。对此,律师林智群在粉专发文分析刘男警察局承认犯案是否构成自首,他点出了2个前提,如未达成其中一者,才属自首,且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就「得」减轻刑度

律师林智群在脸书粉专「林智群律师(klaw)」上指出,自首的前提有2个,一为「警察知道有这个犯罪」,二为「警察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只要警方知道上述2个资讯,那犯罪者只能算是「投案」,而非自首。

如果警方接获报案却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一直到犯罪者自己承认才锁定犯案者,该人则构成「自首」,因此,林智群表示,开枪打馆长的刘姓男子即属自首。

▲林智群点出构成自首的2个前提。(图/翻摄自Facebook/林智群律师(klaw))

先前的刑法规定,只要犯罪人自首,就「必」减轻刑度,法官不想减也不行,因此就容易出现预谋犯罪者一犯案,就立刻到警局自首的情况,林智群认为,刘男「去警察局自首」很可能也是犯罪计划的一部分。

立法者随后也发现了这个问题点,因此已经修法,目前自首只是「得」减轻刑度,至于是否减轻,则可依法官决定,林智群也提到,现在犯案后就自首是可能踢到铁板的,「这件事情真正重点应该是后面有没有藏镜人。」

此外,有网友提到,「直播避免形成自首」。对此,林智群也补充说明,「来不及了,那个人已经搭计程车到500公尺外警察局去了」,且直播只会知道有犯罪事实,不清楚是谁下手。

中华民国刑法第62条。(图/翻摄自全国法规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