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 禁港社團與台政治組織聯繫

香港当局昨宣布展开基本法廿三条立法公众咨询。咨询文件共九章,其中第七章针对「境外干预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组织」作出规范,表明要完善「社团条例」,以禁止香港政治性团体与海外组织联系,当中明确提及禁止与台湾政治性组织的联系,受到关注。

根据香港社团条例,台湾政治性组织包括:台湾政府或其政治分部;台湾政府的代理人或政府政治分部的代理人;在台湾的政党或其代理人。

咨询文件指出,根据现行社团条例,若某政治性团体与外国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又或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社团事务主任可建议保安局长命令禁止该社团运作。

至于与香港有关且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组织,文件建议,若该组织在港进行任何活动,或者任何在港的人士以该组织的干事或成员身分行事,或自称或声称是该组织的干事或成员;该组织寻求或接受任何在港人士援助,或向任何在港的人提供援助等,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所需,禁止该等境外组织在港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