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童被打到体无完肤、脑瘫险遭虐死「竹县府消极处理」 监察院纠正
▲彰化3岁童受虐。(资料图/记者唐咏絮翻摄)
记者杜冠霖/台北报导
新竹县一名3岁男童A长期遭生父家暴,随生母迁居彰化后又遭母亲及同居人虐打重伤致残。且A母一再逃避县府联系致访视A受阻,新竹县府见到A受虐,虽依法通报,却未积极请求警察寻查或亲访,处置消极,与彰县府合作还发生漏接,最终错失保护A免于受虐重伤。监察院因此纠正新竹县府,并促请彰化县政府、卫生福利部确实检讨改进相关缺失。
前年11月彰化县惊传儿虐案,1名3岁男童(下称A童)受有重伤,被送往彰化基督教医院急救,脑出血昏迷指数3,且全身布满许多瘀青瘀血状伤口,经医院紧急进行开颅手术并持续给予医疗照护,A童终于拔掉呼吸器并在去年1月间转安置于新竹县内1家护理机构,引发社会关注。
监委叶大华指出,A童原与母亲(下称乙女)及父亲(下称甲男)居住在新竹县, 长期遭到甲男家暴的母子2人,均是新竹县政府开案服务的保护个案,但竹县府却未能就A童家暴及发展迟缓问题妥适提供保护及服务 。之后2人于前年10月迁至彰化县与陈姓男子(下称陈男)同住, A童自10月中旬起即遭受陈男虐待并致有外伤,惟乙女一再逃避彰县府访视,竹县府委外社工经努力联系后终于透过视讯见到A童双腿多处瘀伤,虽依法进行责任通报,却未积极请求警察机关寻查或亲访A童,与彰县府跨辖协调合作上也出现漏接,未能及时召开跨辖个案研讨共谋解决对策,致错失保护A童免于受虐重伤的契机 。
叶大华表示,《儿少权法》第53条规定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受理儿保通报案件后,应对儿少进行访视、调查、安全评估等必要处置,若调查、访视显有困难或儿少有行方不明时,可依法请求警察机关寻查。本案A童与乙女长期遭甲男暴力对待,直至前年5月14日才被通报,竹县府受理后对2人开案分别提供儿保及成保服务。
前年10月1日A童与乙女搬迁至彰化县与陈男同居,竹县府遂于10月13日先将乙女成保案件转介至彰县府接手续处,并依跨辖处理原则将A童儿保案件自行追踪1个月,之后于11月3日函请彰县府评估接案处遇。惟A童从10月中旬起便遭陈男持续施暴,身体受有多处伤害,乙女多次目睹,不仅未能加以制止,也参与施虐。 彰县府接手乙女成保案件后,虽不断透过电话、简讯、LINE联系乙女与陈男,但面对乙女屡屡逃避约访、也未提供正确地址,却束手无策。
调查报告指出,而在彰县府尚未接手A童保护个案转衔前,竹县府仍负担管辖权。后经竹县府委外家处社工不断联系后,终与乙女于前年11月16日进行视讯访谈,方见到A童双腿有多处明显瘀伤,经追问下,乙女坦承自己与陈男徒手或以衣架责打所致,当天委外社工旋即依法进行责任通报。
然竹县府却未能及时依法启动警察机关寻查机制或亲访A童,也未能召开跨辖个案研讨共同寻求解决对策,竟只以发文方式迟至11月28日函请彰县府协助调查,此时A童已于11月27日受虐严重被送医救治,再次错失保护A童免于受虐重伤的契机,更凸显与彰县府跨辖协调合作机制失灵。
调查报告又指出,A童除有长期受暴议题外,并经医院评估后确实有发展迟缓状况,需积极接受复健疗育及定期门诊追踪。但乙女欠缺教养知能、亲属支持系统又薄弱,也因A童发展状况深感照顾的压力与困难,却未能积极让A童接受早疗服务。然竹县府明知上情,却无任何作为与解决对策。此外竹县府虽开案提供乙女成保服务,并列为高危机案件,但面对乙女受服务意愿低、不易联系,却未能运用跨网络机制共同研议有效策略及分工合作模式,仅是不断联系,以致处遇无法进入案家。
前年7月30日竹县府高危机个案网络会议明确指出乙女权能感低,后续仍需要持续追踪,而乙女也还生活在遭受甲男家暴的威胁与恐惧中,但该府在110年8月25日竟以「两造和平相处,未再有暴力情形」为由率予结案,足见处置消极,跨网络协力合作不足,确实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