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金控资本虚增 子公司投资母公司得从资本中扣掉

金管会将预告金控资本适足率管理办法,明订公司不得投资金控母公司的资本工具。图/本报资料照片

金管会10日宣布,金控发行的普通股、特别股及次顺位债券等资本工具,若是由子公司或被投资事业持有,将减损金控用这些资本工具作为合格资本的实质效益,为了避免金控虚增资本,必须将这部分扣除。

银行副局长林志吉表示,已清查过一次,金控旗下子公司或具重大影响力的公司目前都没有投资金控的普通股、特别股及次顺位债券,所以新法规上路将不会有缓冲期,就等60天预告、且完成修正后上路。

金管会表示,这是参考「银行资本适足性及资本等级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研拟金融控股公司合并资本适足性管理办法」第4条之1、第8条及附表三修正草案,将预告60天后,决定上路日期。

这次共有两大修正重点,一是两类资本必须排除,第一类为金控对其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被投资事业或金控的子公司,持有金控发行的普通股、特别股及次顺位债券等资本工具,金控在计算合格资本时,应视为未发行,也就是要扣除。重大影响力是指持股20%以上、或金控子公司是持股25%以上或指派过半董事、有人事权、编合并报表等。

第二类其他有减损金控以该资本工具作为合格资本的实质效益者,则推定为金控未发行该等资本工具。金管会表示,即未来实务上金融检查,若发现不是属于子公司或重大影响力的公司,但会减损金控的合格资本效益者,也会予以扣除,即持股或控制力可能是在临届值的公司。

第二项修正是配合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16号「租赁会计」,及参考2020年1月14日修正发布「银行自有资本与风险性资产计算方法说明及表格」第一部分自有资本法定调整项目的规定,有关金控公司的合格资本及法定资本需求,应扣除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的计算,明定无形资产包括以无形资产为租赁标的使用权资产。

即如专利权商标权被当成租赁标的,即要从自有资本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