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子公司个资共同行销 砍掉重练!

金管会研拟金控子公司共同行销管理办法,未来金控子公司间共同行销时,须先取得客户个资使用的同意,且管理办法将溯及既往。(图╱资料照片

记者蔡怡杼台北报导

金控个资共同行销砍掉重练!因应金控法修法限制金控间子公司个资共同行销,金管会研拟管理办法,未来金控子公司间共同行销时,须先取得客户个资使用的同意,且管理办法将溯及既往,即金控对客户个资的使用必须重新取得授权。

金管会今(16)日宣布已研订《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间共同行销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依行政程序法规定,于近日内公告征询各界意见

金管会表示,《金控法》第43条于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对金控子公司间共同使用客户资料应先经客户书面同意的范围,由原先的基本资料以外往来交易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修正为「姓名」及「地址」以外的个资均应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规定办理

即金控法修法前,金控旗下子公司取得的客户个资包含姓名、电话身份证字号,出生年月日等,在获客户同意后,可作为金控旗下其他子公司行销使用,金控法修法后,金控子公司获客户同意后,作为共同行销的个资只限「姓名」及「地址」。

修正草案重点包含:(一)除经客户同意者外,金控子公司间共同行销的个资不得含有客户姓名或地址以外的其他资料;

(二)与客户的往来契约,应订定让客户选择是否同意提供姓名或地址以外的其他资料作为行销使用的栏位及签名处,另为保留金融机构实务执行的弹性,该往来契约内应列名运用资料的子公司名称部分,删除「供客户勾选」的规定,并增订金控因其组织异动,而增减子公司时,应于金控及其子公司网站公告;

(三)金控子公司接获客户通知停止使用其资料,原则应「立即停止」所有子公司交互使用其资料,惟如客户明确表示仅停止部分子公司交互使用其资料时,得依客户通知的意旨办理。官员说明,所谓的「立即停止」为合理期间内约3-5天,且客户表达是否同意金控共同行销的方式不只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