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照护空窗 续聘外劳要提早四个月签招募许可函

▲聘雇外劳雇主想续聘却遭退件时有所闻。(资料照/记者黄克翔摄)

记者周康玉台北报导

劳动部统计,聘雇外劳雇主想续聘却遭退件时有所闻,主要原因有二,有49.95%是因未办妥招募或入国签证许可函,有22.53%是未签署合意证明

为进一步加强劳雇双方权益,劳动部自去(105)年11月修正就业服务法第52条规定外籍劳工聘雇期满免出国即可续留台工作,劳工不用再负担来台费用,雇主也减轻用人空窗烦恼,截至106年8月底止,雇主申办期满续聘案件已达7万8,917件,占整体聘雇案件33%。

劳动部表示,目前期满续聘作业已大幅简化,但仍有不少雇主因欠缺申办应备文件,而延长期满续聘办理时程。劳动部提醒,雇主取得招募许可函(产业类取得入国引进许可函)及签署劳雇双方合意续聘证明办理期满聘雇作业,即可顺利申请续留任优秀外籍劳工。

未来续聘外劳只需注意2步骤,雇主于外籍劳工聘雇期满前4个月完成招募许可函(产业类雇主并取得入国签证许可函)后,再于聘雇期满前2至4个月办理期满续聘,劳工即可续留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