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丽士护短2/鉴识报告打脸没亮警示灯违规左转 肇事警辩:太阳太大看不出亮灯

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交通分队萧姓警员,遭控值勤未开警示灯违规左转肇事,事后态度不佳还一度撇责。(图/读者提供)

台北市1名董姓男子在去年11月25日骑乘机车行经北市辛亥路三段157巷口时,与大安分局交通分队萧姓员警萧男)驾驶的警车发生碰撞,造成董男当场昏迷,双腿粉碎性骨折,送医急救后一度命危。萧男解释,当时自己正在执勤,警车有鸣笛亮灯,因勤务紧急所以才在禁止左转路段左转。然而车祸鉴定报告近期出炉,证明当时萧男并未鸣笛亮灯,但萧男却强调自己绝对有鸣笛亮灯,并表示:「可能是太阳太大才会看不出来有亮灯。」

本刊调查事发的辛亥路3段道路速限50公里,该段路口设有禁止左转标志,萧男当时因为要处理一起酒驾事故,欲从交通分队前往卧龙派出所,如果按正常路径行经第二殡仪馆,就会较慢到达派出所,但并不影响处理事故,但萧男选择「抄捷径」,从辛亥路3段左转进入157巷,结果就造成这起车祸意外。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93条第2项,「警备车于开启警示灯及警鸣器执行紧急任务时,得不受标志、标线号志指示的限制」。但今年7月车祸鉴定报告出炉却打脸萧男「闪灯鸣笛」一说。

车祸鉴定报告中直指依据监视器画面肇事主因是A车(警车)未开启警示灯,在禁止左转路段违规左转。(图/读者提供)

鉴定报告直指:「参据监视器影像『未见』警车车顶警示灯有开启,且肇事路口西向东有禁止左转标志,影像也拍摄到警车确实有左转,为事故主因」。另外,根据董男事故前的监视器画面,还有董男机车与警车受损的状况,鉴定报告也研判董男当时「可能」超速才没有及时闪避左转的警车。

面对董男指控,萧男表示当时确有鸣笛亮灯,还强调:「监视器画面看不到警示灯闪烁可能是因为『太阳太大』导致。」萧男也说,董先生状况多变:「我在地检署看到他可以正常走路,但下一次看到他又变跛脚。」强调自己有和解的诚意,但无奈董男不理会他,他自己颈部手部也有受伤,才对他提出过失伤害告诉。而大安分局交通分队中队长简宗玮表示,此案已将所有证据备齐呈交,后续交由司法调查。

中正二分局交通分队长赖勤旻表示,时任交通分队长顾轩廷是先查阅完监视器再对照笔录,想要确认双方当时车速,才会请员警再次向董男当面确认,绝无要求民众更改笔录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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