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鬆綁「盈虧互抵」條件 資誠:三日內補繳稅仍適用

财政部放宽盈亏互抵中的「如期申报」条件。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财政部日前发布解释函,放宽营利事业适用盈亏互抵的「如期申报」要件;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会计师林巨峰解释,此次放宽重点在于,当营利事业逾期缴纳结算申报应纳税额时,若未达应加征滞纳金规定者,得视为情节轻微,仍可适用「如期申报」条件。

财政部1日发布台财税字第11304553700号令,依所得税法规定,营利事业应于每年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内,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时,应于当期决算申报或清算申报期限内,依规定办理相关所得税申报,计算其应纳税额,于申报前自行缴纳,并检附自缴税款缴款书收据依限办理所得税申报。

财政部解释,当营利事业使用蓝色申报书或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应依规定在法定申报期间内自行缴纳应纳税额,并办理所得税申报,才能符合所得税法盈亏互抵规定中,「如期申报」的要件。

不过,财政部指出,营利事业逾期缴纳申报应缴纳税额,只要未符合税捐稽征法中应加征滞纳金规定者,得视为情节轻微,符合「如期申报」及「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条件,仍可适用盈亏互抵;尚未核课的确定案件,发布后可适用该规定。

林巨峰说明,营利事业结算申报时若欲适用前十年核定亏损自本年度所得扣除的盈亏互抵规定,需「如期申报」并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财政部原有规定是,营利事业需在法定申报期间内,办理所得税申报并自行缴纳应纳税额,才算符合「如期申报」要件。

林巨峰解释,此次新发布函释则是放宽规定,逾期缴纳应纳税额但未达加征滞纳金规定者,每逾三日按滞纳数额加征1%滞纳金,得视为情节轻微,仍符合「如期申报」要件,对营利事业为有利解释。

林巨峰分析,虽然过去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案例中,认为将「如期缴纳税款」解释为「如期申报」的一部分,也就是已如期申报所得税、但未如期缴纳者,就不属于「如期申报」,明显为限缩解释,不利纳税人适用盈亏互抵,最终判决该案纳税人胜诉,此次财政部解释函,仍然将「如期缴纳税款」解释为「如期申报」的一部分,超过法定期限三日以上,就要开始缴纳滞纳税款,将不符合「如期申报」要件,无法适用盈亏互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