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评委须三年内未参与投标 师生关系也要回避

对于外界质疑政府标案评委利益回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进一步检视既有法规后,近日预告修正采购评委审议规则,明定三年内未曾参与政府采购案投标者才能担任评委,评委与厂商若有硕博士学位指导老师学生关系,也应回避。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9月已发函给采购单位,重申并提醒机关要落实既有的评选作业及遴选评委相关规范。并进一步检讨既有法规没有规范到的面向,在近日预告「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及「采购评选委员会审议规则」修正草案,希望更精进采购评选制度

在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方面,工程会强调,机关应就评选的成败负全责,且机关最了解采购的需求,因此删除评选委员会正副召集人由委员互选产生机制,修正为要求召集人及副召集人都应由机关高阶人员担任。

工程会表示,为使权责相符,召集人应由机关首长或一级主管以上人员担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都不能出席时,应改期开会。

另外,组织准则也明定,经主管机关列入不得遴选为采购评选委员名单,机关不得遴选担任采购评委。

至于过去有人担任厂商与同业竞标,之后又担任评委评选其他同业,令外界质疑有角色冲突的疑虑,工程会这次也作出修正。

工程会说,审议规则新增须三年内未曾参与政府采购案投标者,才能担任评选委员。另外,由于硕博士学位指导老师与学生,一般被认为彼此有着深厚情谊,为了维持评选公正性,审议规则也明定,评委与厂商若有指导老师及学生关系,也应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