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生效 KY公司税负成本恐垫高

所谓「受控」外国公司,就是只要由台湾居民或台湾公司控制的公司,像BVI、萨摩亚、开曼等第三地境外公司,只要背后股东是台湾居民或台湾公司,未来都会被视同为在台湾的公司,也就是由台湾居民或台湾公司控制的境外公司的利润,都必须要在台湾申报课税。

几乎所有赴海外投资的台商,尤其是赴大陆投资的台商,多是利用第三地境外公司架构,因此都会受到CFC影响,其中台湾上市柜公司因资讯透明,且财报需要经会计师查核,会首先受到冲击。

会计师表示,CFC将对台湾上市柜公司将产生两大影响,首先即上市公司税后净利可能下降,因为很多台商在台母公司是扮演集团总部、研发及接单功能,主要获利都认列在大陆实质营运的工厂,母公司资金靠大陆及其他海外子公司将利润汇回台湾,用来支付股利、会计师公费等上市维持费用。

未来因大陆营运主体进行利润分配就需要在台湾课税,加上境外接单,公司产生的利润在台湾也因CFC要课税,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税后净利下降。

第二则是上市公司的资金调度及交易模式可能改变,会计师说明,过往台商多利用第三地境外公司截流利润、累积境外信用额度并建立境外资金池,所以很多上市柜公司是以境外公司作为集团资金调度中心,但在CFC规定下,这些由台湾上市公司控制的境外公司利润也都必须在台湾申报课税,所以透过境外公司的三角贸易模式不排除面临调整。

财部:CFC无重复课税问题

CFC今年起上路,财政部重申,CFC制度非加税措施,且未造成重复课税问题,仅是将CFC当年度盈余视同分配,提前于盈余发生年度课税,未来在CFC实际分配盈余时,不会再课税。

财政部表示,CFC境外缴纳股利或盈余所得税得扣抵营利事业或个人股东的应纳税额,并提供处分CFC股权得调减所得额等,避免重复课税机制,同时防杜纳税义务人借由将CFC盈余保留不分配来规避纳税义务。

至于KY公司,财政部指出,CFC的纳税主体为「对CFC有控制力的股东」,回台上市或于海外上市的KY公司(CFC),因其具控制力的股东可透过操控股利政策把盈余保留于KY公司不分配,进而产生递延股东税负效果,所以有必要纳入CFC制度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