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妹妹暈眩扶回房性侵 台南狼兄判1年8月不准緩刑

台南有名兄长今年1月15日晚间,趁妹妹晕眩之际,扶她进入房内时上下其手,褪去其短裤指侵,并欲将性器插入时,遭妹妹推阻而未果,妹妹联络友人到场验伤,在内裤及下体等均检测出其DNA,事后虽取得母亲、妹妹谅解酌予减刑,但法官认不宜缓刑,认他犯乘机性交罪处1年8月。

这名兄长于审理中坦承不讳,并有妹妹及其友人、母亲于警询时、侦查中证述,以及母亲与女儿Line对话纪录撷图等资料佐证。

同时,当晚妹妹在友人陪同下至医院验伤及向警方报案,经采集其内裤裤底内层斑迹,以棉棒采集其外阴部、阴道及胸部,均检测出兄长的DNA。

台南地院认为,兄长因见其妹晕眩不知抗拒状态,一时性冲动无法克制,以其手指插入其性器内,对她乘机性交,后又欲将其性器插入时,惟遭妹妹推阻而停止。法官认他犯罪尚非使用激烈暴力手段,情节相对轻微,尚非良心泯灭、恶性重大之人,犯后知错认罪,且母亲及妹妹均表示给予他改过机会。

如今兄长现未与母亲及妹妹同住一处,已搬至他处,经其客观侵害程度、主观心态等综合观察后,认依法量处最轻本刑有期徒刑3年,犹嫌过重,不无「情轻法重」之虞,依法酌减轻其刑。

台南地院也指出,兄长为满足一己私欲,罔顾人伦,不顾其妹性自主意愿,乘机对她性交,显然未能尊重其性自主权,所为很不应该,又他虽坦承犯行,但其所为对妹妹身心斲伤终究非轻,受创不小,所以不宜宣告缓告。

台南地院指出,兄长为满足一己私欲,罔顾人伦,不顾其妹性自主意愿,乘机对她性交,显然未能尊重其性自主权,认他犯乘机性交罪处1年8月,可上诉。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