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购物变冤大头?消保官教你击破「访问交易」
民众逛街逛展场,在业者舌灿莲花推荐下脑波很弱冲动购物,消保官建议可善用访问交易规定的7日解除权,保障自己消费权益。(新竹县府提供/邱立雅竹县传真)
大型商展暑假陆续登场,民众开心捡便宜,有些人却捡得一肚子气,新竹县政府消保官办公室近来接获多起消费申诉案件,民众因冲动购物衍生消费纠纷,困扰不已,消保官陈雅芳呼吁,善用「访问交易」7日解除权,保障自己的消费权益。
近日有多个民众前往新竹县消保官办公室申诉,只是逛个旅游展却刷卡买了一堆保养品、到家具展参观被强迫推销1张10几万的床、走在路上被推销员华丽的话术诱导下,贷款买了数10万元的网路教学课程。不约而同的是,消费者事后想退货却被没收定金,甚至一口咬定买了就算数不能退。
上述消费行为有可能属于「访问交易」,陈雅芳解释,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及第19条规定,企业经营者若未经邀约,而在消费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场所从事销售,契约成立时,也无同类商品可供比较,而消费者在欠缺事前准备之心理状况下,因为企业经营者之强力促销手段,在没有深思熟虑发生的交易行为,即属「访问交易」,得于收受商品后7日内解除契约。
由于访问交易通常是消费者在无法详细判断或思考的情形下,购买了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为衡平消费者在购买前无法获得足够的资料或时间加以选择,予以特别保障,赋与消费者「后悔」的权利。
陈雅芳提醒,判断是否为访问交易,除应检视契约成立处所、邀约过程外,尚应斟酌契约成立时,消费者有无同类商品比较机会及有无心理准备等因素。因此在商展中是否为访问交易仍应个案判断,如果消费者于展场中购买商品时,是自行至业者之摊位进行买卖交易,又处于可经检视、有同类商品比较机会,且自愿购买该项商品者,原则上不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
陈雅芳进一步说明,若于家具展、家电等各种商展会场,企业者仅提供目录未展示实体家具或家电,这属于「通讯交易」,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消费者仍得于收受商品后7日内,以退回商品或书面通知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
消保官提醒消费者「货比三家不吃亏」,应考量自身需求再审慎购买,签约后民众若反悔想解约,除特别情况外,业者仍可依据民法第249条规定,没收定金。同时呼吁业者,注意行销过程公平性及广告内容真实性,给予消费者充分检视商品、合理审阅定型化契约条款之机会,以避免衍生相关消费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