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苏丹红事件 看产品责任险
据卫福部食管署规定,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商业登记、公司登记、工厂登记、税籍登记或农产品初级加工场登记之食品产业,包括制造商、进口商、委托他厂代工之产品供应者,均依法被强制要求必须投保「产品责任险」,让业者对进口或其制造之食品负所有相关法律责任。
其所要求最低保险金额为:每一个人身体伤害100万元、每一事故身体伤害400万元,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理赔上限为1,000万元,并可视被保险人之需求再提高保险金额。食品业者如未依规定投保产品责任险,可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华南产险表示,所谓「产品责任险」,是保障被保险产品因瑕疵、缺点、不可预料之伤害或毒害性质等缺陷,而造成对消费者身体遭受体伤、疾病或死亡时,依法所须负的赔偿责任。
华南产险进一步说明,「产品责任险」是业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保护和沟通桥梁。食品业者一般在制作产品时都会有一套标准的作业流程和品质控管,以确保产品的完整性,但在制造过程中若是因故产生一些瑕疵导致消费者受害,如果属于业者之过失,就可能面临求偿。
但须注意的是,由于消费者将有问题的食物吃下肚后,并非在三、五天或几个月内就会出现病征,若是经过长时间甚至数年后才发病,届时要如何「举证」其生病的病因与被保险商品的关联性,就较为困难,因此消费者必须尽可能保存消费凭证或产品包装,来举证产品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才有利于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