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在台灣股權交易稅務注意事項

股权买卖免不了缴税,但不同股权架构下的税负成本存在极大差异,值得台商重视。

1. 投资台湾公司股权

投资未签证发行股票的台湾公司股权,处分股权收益属于财产交易所得需课征综所税或营所税,以台湾公司投资取得的股利免税,个人取得股利则可适用单一税率28%的分离课税,或纳入综所税申报课税。

若公司在台湾上市,依台湾所得税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得暂停课征所得税,不论是个人或公司买卖上市柜及兴柜公司股票赚取的证券交易所得,都可免纳入所得税申报,但若是台湾公司则需计入当年度基本所得额计算最低税负,为鼓励台湾公司长期投资,出售持有满三年以上的股票产生的获利可减半课税。

若台商透过境外公司回台成立台湾公司,则可能导致较高的税负成本,台湾公司缴纳营所税及未分配盈余税后,若将利润汇出境外,尚须扣缴21%的利润汇出所得税,同时根据受控外国公司法(CFC)规定,境外公司的利润须视为已实现所得在台申报课税,此种架构下的台湾公司利润分配应仔细考量税负影响。

另外要注意台湾公司未分配盈余需加征5%营所税,计算基础依商业会计法、证券交易法等相关规定计算本期税后净利,再加减其他法令规定事项,因此,若对被投资公司采用权益法认列投资收益,该笔收益也需课征未分配盈余税,将形成尚未收到股利就需要缴税的情况。

2. 投资开曼公司股权

台湾个人投资尚未上市的开曼公司股权,所取得之股利及资本利得,属于最低税负课税范围,以台湾公司投资则需计入当年度营所税申报课税。当开曼公司获得核准在台上市后(KY公司),其股票会被视为台湾有价证券,台湾个人获得开曼公司股利仍被视为海外所得,而出售开曼公司股票所得则属于证券交易所得,无需计入综合所得税或最低税负课税,台湾公司出售股票所得,则比照投资台湾本土上市公司计入最低税负并享有长期持有之租税优惠,要特别注意的是,台湾公司取得已在台湾上市的开曼公司股利,无法比照投资台湾公司股利免税,需按营所税规定申报。

3. 投资大陆公司股权

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在大陆地区已缴纳的税额,得自应纳税额中扣抵。台湾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大陆公司,在受控外国公司法已开始实施下,取得自大陆公司的股利或资本利得,均需列入营所税课税范围,大陆公司利润分配时,在大陆或境外公司已缴纳的所得税,可在台湾应纳税额中抵扣。

台湾个人直接投资大陆公司,其处分股权收入及获配的股利需课征综所税,若透过境外公司间接投资大陆公司,因大陆来源所得成为海外所得改课最低税负,但个人透过间接投资取得的股利,则无法抵扣已在大陆缴纳的利润汇出税。

(本文发自台北,网址www.mychinabusine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