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問調查權矛盾 黃國昌說不衝突…被監察院代表抓到話柄

国会职权修法释宪案,宪法法庭今天(6日)开庭。大法官黄昭元问调查权不能为调查而调查;立委黄国昌以联合再生光电开发案为例,强调平行调查未冲突。记者胡经周/摄影

国会职权修法释宪案,宪法法庭今天开庭。大法官黄昭元问调查权不能为调查而调查,若有平行调查情况,是否引发矛盾;立委黄国昌以联合再生光电开发案为例,强调平行调查未冲突。

宪法法庭今天进行言词辩论,下午辩论主题为调查权行使、听证会举行相关规定部分、刑法第141条之1(藐视国会罪)规定。

大法官询答阶段,大法官黄昭元提问,调查权相关条文规定,若裁判确定前,另有其他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机关仍在处理案件,立法院不得行使调查权;另外,若调查委员会已成立,案件仍由其他依法独立职权行使机关处理中,立法院本于职权得停止,但也等同得不停止,此部分是否有平行调查的矛盾。

黄昭元进一步解释,调查权是宪法赋予立法院的固有权限,作为辅助性手段,但其行使要有明确相对性,不能为调查而调查,查弊案是否为立法院目的性权利,本条文的核心争议在于调查目的是为了追究刑责,还是追究公务员责任。

立法院代表、台湾民众党立委黄国昌以国发基金投资联合再生光电违法开发案为例,并指出,他在此案中行使立委监督职责,要求经济部终止租约并收回土地,此案经监察院调查后纠正经济部,这2条平行调查并未互相冲突。

立法院代表、国民党立委翁晓玲也举例,行政院投入前瞻预算治理高雄水患,但今年高雄仍遭受淹水,若国会未行使调查权,查明相关责任,未来行政院续编治水预算时,立法院是否该同意,因此调查权是国会进行有效审查的工具。

监察院代表、秘书长李俊俋则驳斥说,若调查权是用于调查犯罪,应该属于司法院的司法侦查权;若是追究公务员责任,那应由监察院行使调查权,若立法院查弊案后,再将结果移送司法院或监察院,那立法院调查权意义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