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酒駕男酒測值超標3倍 公共危險罪不成立判決理由曝光

彰化县一名曹姓男子去年9月再次酒后骑机车,跨越双黄线被巡逻员警发现违规却不肯停车,继续骑到自家停车场,吴姓员警尾随进曹男住家停车场,实施酒测测出酒精呼气浓度超过法定标准值3倍,依涉犯公共危险罪移送侦办。彰化地方法院认为酒测地点在私生活领域范围,违反警察职权行使法,判处曹男无罪。

判决书指出,曹男坦承酒驾,但辩称「警察对我酒测的地点是我家,警察从后面追我,没有放警铃,用喊的,我没有听到,警察根本就没有拦截我,我那时候要左转进去我家,我回家后,警察就直接进去我家,说我刚刚跨越双黄线,说我身上有酒味,叫我要酒测,我就酒测,警察怎么可以在我家对我酒测」等语。

判决书表示,警察机关应在何处实施拦停取缔及要求驾驶人接受酒精浓度测试,未有所明文规范,然究稽诸授权警察机关得实施酒精浓度检测之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其旨在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且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道路」,系指公路、街道、巷衖、广场、骑楼、走廊或其他供公众通行的地方,警察机关方可为执行取缔、盘查及有关法令赋予的勤务。

此外,警察职权行使法也规定警察查证身分亦系在「公共场所或合法进入之场所」为之,允许警察得进入私人生活私密领域,亦系在面临危害人民的生命、身体、财产之急迫情事发生时,基于救护人民的目的,始得为之。

彰化地方法院审酌本案警员仅为取缔被告交通违规,未经被告同意,即迳进入被告私生活领域,适法性已先有疑义;曹男多次表示不愿酒测之意,警员又未告知被告拒绝酒测的法律效果,未经得被告自愿性同意,亦未事前取得许可令状或于事后取得许可,就迳对被告实施酒测的身体检查强制处分,所为不符前述有关警察执行勤务、取缔酒驾、实施酒测程序等各项规定,亦欠缺刑事诉讼法的依据,警员取缔违法情节堪称重大,因此判决曹男无罪。

彰化县曹姓男子酒驾,警员追到他家停车场实施酒测,彰化地方法院判决取缔违法,曹男无罪。记者简慧珍/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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