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侵報導界線 衛福部研議

儿少性侵案件,如何在保护隐私与揭发案件之间取得平衡,卫福部长邱泰源昨天表示,儿少权法案重点在于「保护被害人,这是十分清楚的」,至于如何让媒体报导更为周全,卫福部将于八月一日下午邀集专家、媒体代表等相关团体举行会议,在修法完成前,订出「例外事件」媒体报导原则。

北市日前发生私立幼儿园狼师性侵案件,因媒体不得公布相关个资,各界盼制定更明确规范。卫福部保护服务司司长张秀鸳表示,会议将聚焦于儿少权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针对媒体报导儿童性侵害、性剥削等性暴力事件,将采逐条方式制定,并清楚拟定媒体报导原则,以便遵循,避免儿少被害者因报导而被链结,造成二次伤害。

张秀鸳指出,儿童性侵事件发生后,媒体第一次报导时,为保护被害人或为遵守相关规定,均十分守法,不会揭露足以辨识儿少被害者身分的细节,但如果案件发展到第二、第三天后,案情细节更为明朗,媒体就会挣扎是否翔实报导。

张秀鸳表示,依照儿少权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案件涉及儿童及少年福利或维护公共利益时,经行政机关,如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或案件所在的地方政府邀集相关机关、儿童及少年福利团体,以及报业商业同业公会等代表共同审议后,认为有公开的必要,就可以公开。

再者,若加害人与被害人都是未成年,或是加害人为成年人,但与被害人彼此为伴侣、家庭成员或有特殊关系等,其名字、影像、声音都不可报导,以防暴露被害人身分;若被害人为成年人,同意媒体公布个资后,媒体就可公开相关讯息。

这次会议也将研议受规范场所范围,包括十八岁以下的学校、幼儿园、安置机构、托婴中心等场域,都会一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