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人头借牌借名万万小心

图/本报资料照片

借牌借名是台湾社会很大的乱源,法院的纠纷屡见不鲜。借别家公司名义及证件投标,影响公共工程的品质,技术及财务也无法透明。

例如A公司是乙级营造公司,为了得到甲政府机关的标案,向B公司具有甲级营造公司借牌去投标,得标时表面上B公司得标,实际上从事营造的承揽工作则是A公司人员,不管B公司有无收取人头费,将来无法履约或工程发生公安事件,会衍生复杂的法律纠纷。

政府采购法87条虽对借牌投标的人及法人,以及同意出借牌照给他人的人及公司、自然人有三年以下刑责,自然人及法人处100万元以下罚金,但因为处罚不重,所以铤而走险的人,大有人在。

针对借牌从事民间营造工程,因为对象不是公共工程,却无刑责处罚,造成施工品质问题,难以预防。如何确保住家安全无虞?营建业法54条处罚借牌双方,仅罚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侥幸挑战法律的人,恐怕不少。应比照政府采购法87条修改,处以刑责,以彰显立法院对住家安全及人命的重视。

此外,基于节税避税或逃税,或因为避免债权人执行财产,或规避法律,而借用别人名义登记财产,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股票或存款等诸多情形。借名诉讼不少案件无书面契约,不仅累死法官,也累坏当事人,万万小心。何况106年最高法院民事庭决议,人头把财产过户第三人属于有权处分,借用人头的人无法向第三人请求。

借用人头风险大,能不小心吗?举例而言,A夫与B妻离婚期间,因为A财力雄厚,为了不让B执行将来财产分配权,把不动产借名登记C父名下,A及C没有书面契约,不料C过世。税捐单位认定按土地法规定,登记C父的财产通通是C所有,所以是C的遗产,要缴上千万元遗产税。于此情形,A与C要订立借名登记契约,并且经公证,将来税捐机关比较会认定是A财产,借名登记C名下不列入遗产。

总之,借牌借名万万小心,非不得已少用为妙,且要有书面契约,以免纠纷不断,未蒙其利先受其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