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三月内不得施行库藏股 证期局:与券商公会研议是否有条件放宽
▲ 台股剧烈波动,造成不少企业股价下挫。(图/记者汤兴汉摄)
近期股市大幅波动,冲击不少企业股价重挫,金管会也鼓励企业实施库藏股,但有部分企业受限可转换公司债挂牌三个月内不得实施库藏股的规定,而向金管会反映希望放宽规范,证期局表示,该项规范是为保护股东权益,是否有条件放宽,也会与券商公会研议。
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承销商会员辅导发行公司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自律规则》第四条之十二规定,承销商辅导发行公司或外国发行人办理申报募资案件时,应辅导发行公司或外国发行人于申报案件时出具承诺书,承诺自申报日起至该有价证券挂牌后三个月内不得买回本公司股份。
证期局官员指出,此项规范目的在于防止投资人短期套利损及股东权益。若发行公司募资可转换公司债之后,实施库藏股提高股价,在放空之后再去执行公司债拿回股票,这种短期套利行为会严重影响股东权益,105年时有发生过公司借此套利的情形,因此106年1月1日即规范企业在可转换公司债挂牌的三个月内,禁止实施库藏股。
证期局官员表示,有个别公司通过民意代表向证期局反映,本次受到股市重挫影响,有部分股东希望进行库藏股,但受限规定无法施行,希望放宽限制,但外界也都很理解此机制目的是保护股东权益,因此是否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有放宽可行性,金管会会再与券商公会研议处理。
证期局并补充,从挂牌日起算在3个月内、无法实施库藏股的上市柜公司,目前共有2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