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越重越安全?食安法第49条为什么有问题?|行动法庭 第25集

消费意识的抬头,现在社会上,大家对于食品品质和安全非常重视,立法院在2013年修正了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对于食品的添加,删除了「致危害人体健康」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最高法院刑事庭会议也在2016年针对食安法第49条,还有第15条的第7款和第10款作出了决议,认为只要在食品中,添加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或是掺伪假冒,不管有没有对人体造成危害,都要判处重刑。这个见解,在食品界引发了恐慌,也在司法界引起了争议,有学者比喻这样解释法令的做法,就像是打人一巴掌,本来是伤害罪,却被判拟制的杀人罪,违反了公平正义,对于食安法的争议,行动法庭邀请到对刑事法相当有研究台北大学法律系曾淑瑜教授,和台湾大学食品科学研究所许庭祯教授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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