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頂樓架設廣告招牌 不列入房屋稅課徵

民众若在房屋顶楼架设广告招牌出租,或供行销广告使用,是否须课征房屋税,税务机关表示,此举并无增加房屋使用价值,因此不属于房屋税课征对象。联合报系资料照

民众若在房屋顶楼架设广告招牌出租,或供行销广告使用,是否须课征房屋税,税务机关表示,此举并无增加房屋使用价值,因此不属于房屋税课征对象。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房屋顶楼架设广告招牌,除加重其房屋负荷量外,并无增加房屋使用价值,不属于房屋税课征对象,所以无须申报税籍。 税务局提醒,建议民众应先行洽询营建主管机关申请,以符合建筑法规规定。

此外,有企业为便利员工停车,于室内空间供员工停放交通工具,是否仍须按营业用税率课征房屋税,税务机关指出,若向员工收费用,则须按非住家非营业用税率课征房屋税,未收费者,则按住家用非自住税率课税。

彰化县地方税务局表示,营利事业所有地面上建筑物专供员工停放汽机车、自行车使用,其房屋税之税率,依有无向员工收费为区分,收费用者,按非住家非营业用税率课征房屋税,未收费者,则按住家用非自住税率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