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藉讨债性侵又搜刮钱财 渣男吃人够够
▲刘男藉讨债名义性侵前女友。此为示意图。(图/记者黄克翔摄)
苗栗刘姓男子2013年底,尾随前女友进入租屋处,以讨债为由,出拳殴伤前女友头部,并胁迫发生关系。而后趁着前女友不注意,搜刮屋内财物,并恐吓还钱、配合他的性需求等等。性侵部分,一审重判10年半,但二审改判3年半,最高法院16日采信二审见解,判刑3年半定谳。至于恐吓、强制部分,二审判决6月,得易科罚金,已先行确定。
判决指出,刘男与当时年仅21岁的女友小青(化名)交往3年,小青就积欠他债务1万2千元。两人于2013年6月分手,分手后半年的耶诞节,晚间7时许,他尾随小青至苗栗县竹南镇的租屋处外,以商谈借款之事,恐吓若不让他进门,小青会死得很惨。小青自行开门,刘男一进门随即令小青进浴室脱衣,小青不从,刘男出拳殴打小青头部,并抓小青的头撞击水龙头,随即性侵得逞。
刘男完事后,小青进浴室冲洗,刘男竟搜刮屋内财物,拿走2千元,小青听见翻箱倒柜的声音,冲出浴室苦苦哀求,还遭刘男推开。刘男临走前恐吓,要小青3天内还出2万元,并恫吓小青手机不得封锁他,之后要经常配合他的性需求。刘男离开后,小青报警,刘男还不断传送Line讯息,骚扰小青。
检警侦办后逮捕刘男,并提起公诉。一审依照强盗性交罪,重判有期徒刑10年6月,另依恐吓、强制等罪,判刑6月,得易科罚金18万元。案件上诉二审,台中高分院审理时,刘男辩称,当时一直「卢」小青复合、发生关系,是小青被「卢」到受不了,才会同意发生关系,并未性侵。
台中高分院经过对小青测谎后,认为小青供述属实,确实遭到性侵。但因双方间有债务关系,刘男事后搜刮财物行为不成立强盗罪,因此改依照「强制性交罪」判刑3年6月,恐吓、强制部分则上诉驳回,先行定谳。性侵部分再上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6日驳回上诉,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