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蜜」標準寬鬆、無法檢驗恐混淆消費者 監院糾正食藥署

蜂蜜示意图。图/pixabay

监委田秋堇、蔡崇义今天指出,食药署以「蜂蜜含量是否达60%」作为蜂蜜类产品品名标示依据,不但较Codex标准宽松,更因无法检验导致规定徒具形式,反而混淆消费者知情权,监察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于3月20日通过提案,纠正食药署。

田秋堇、蔡崇义今天透过新闻稿指出,卫福部于民国111年5月11日公告「包装蜂蜜及其糖浆类产品标示规定」,并于民国112年7月1日起施行,将产品内「蜂蜜含量是否达60%」作为品名标示依据,但经调查发现,食药署现行技术无法检验产品内蜂蜜含量多寡,导致标示规定公告施行后,从未进行任何一件蜂蜜及其糖浆类产品的蜂蜜含量检验,该标示规定形同具文。

监委指出,稽查时仅能以「核对」方式检视产品包装标示,无法确认各产品的蜂蜜含量是否属实,食药署官员于监察院约询时表示,「靠稽查人员去稽查真的很辛苦,我们也深感其痛苦,国际上确实是没有找到单一的检验方法可以鉴定(蜂蜜)含量是多少。」

监委指出,食药署公告该规定至今,稽查作业流于表面,难以落实品质把关及维护消费者权益。

监委指出,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规范蜂蜜「不应加入其他成分,且不得添加任何食品原料及非蜂蜜的物质」,食药署「包装蜂蜜及其糖浆类产品标示规定」,却容许于蜂蜜中掺有40%糖浆产品,得以「加糖蜂蜜」称之,与Codex及国际普遍认定蜂蜜「不应加入其他成分」规范有所出入,不但难与国际接轨,甚至比原本经济部标检局CNS1305对于蜂蜜的定义还宽松。

监委指出,食药署让添加糖浆的蜂蜜,品名仍可载有「蜂蜜」2字,恐混淆消费者知情权,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包装蜂蜜及其糖浆类产品标示规定」的研订过程有欠严谨,食药署应一并检讨改进。

监委指出,目前国内蜂蜜制造、加工及调配作业,因多未符合办有工厂登记且资本额达新台币3000万元以上条件,未能列属食品云「应建立食品追溯追踪系统之食品业者」,难以掌握蜂蜜产品原料来源与产品流向。为确保消费者可以买到优质本土蜂蜜,建立蜂蜜产品追踪追溯系统,有待卫福部与农业部共谋改善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