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助理費案一審判7年4月 北檢上訴:有違罪刑相當

新竹市长高虹安因助理费涉贪,检方认定她以国会办公室零用金虚报酬金、加班费,不法所得46万30元,犯贪污诈领公有财物、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台北地方法院判高7年4月,褫夺公权4年。台北地检署认为刑度有违罪刑相当,犯罪所得亦有漏未没收,本月16日提起上诉。

检方指出,高虹安、黄惠玟、陈奂宇、王郁文不另为无罪谕知、陈昱恺无罪部分,原审认定多数申报之加班费非属诈领,且助理缴回供零用金使用属私人财产处分行为,而认无不法意图等情。

检方上诉指出,第一,原审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费助理间之三方关系,即「助理依劳基法对立委之加班费请求权」与「立委依立法院组织法对立法院申请加班费补助之请求权」二者并不相同。

第二,「低薪高报」与「虚报加班费」本质上为相同诈术手法,应无差别待遇之必要。

第三,高虹安自始即无给付助理「虚报之加班费」之真意,而向立法院申领,即构成诈术。

第四,被告等人均有虚报加班费之主观犯意,即认知仅系「代领」、「帮忙领」等情,是原审此部分认事用法,尚有未当。

检方指出,黄惠玟、陈奂宇、陈昱恺等助理,如审理中仍就客观事实坦承,此部分仍请求法院为缓刑之宣告。高虹安量刑、犯罪所得没收部分,法院量处之刑度7年4月及认定之犯罪所得11万6514元,并未纳入虚报多数「加班费」部分,故刑度有违罪刑相当,犯罪所得亦有漏未没收。

新竹市长高虹安。图/联合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