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干部疑遭证交所「年龄歧视」 提告求偿70万败诉确定
高院民事大楼外观。(本报资料照片)
一家证券交易所的何姓员工提告主张,自己因为担任工会干部参与工会活动,公司又因其年龄歧视而低度指派工作及差别待遇,公司违反工会法等,须赔偿考绩奖金、绩效奖金、员工酬劳之差额共50万多元及非财产上损害20万元,共70万元,高院认为其主张没有理由,判决驳回确定。
何主张自己在1989年3月间起在公司任职,2017年担任研究员后,受交办之工作项目显少于同组同事,公司指派低于自己学历、资历、专长、职级足可执行之工作,排除其参与具绩效比重之工作项目,至其考绩评核之立足点较其他组员不利。
何说,因公司认为自己是公司企业工会干部参与工会活动,且年龄符合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第3条第1款所定年满45岁至65岁之中高龄者,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须赔偿考绩奖金等70万6008元,一审及二审都认为其主张没有理由,判决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