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论》预算审议延误不应只是道歉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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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序已经进入民国110年的尾声,但是我们的立法院却在日前,也就是12月10日的第10届第四会期第13次院会中,才正式通过了「中华民国110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附属单位预算及综计表─营业及非营业部分」的三读立法程序。如果依照宪法及预算法的相关规定,政府公部门所编列的年度预算草案,必须经过立法院的三读审议完成立法,始得动支。而也正因为预算案,不像一般的法律案,有其特定的时效性,因而预算法特别明文规定「总预算案应于会计年度开始一个月前由立法院议决」。而今,立法院不只尚未能依时限完成111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的审议,甚至连110会计年度的附属单位预算,也就是包括各国营事业单位及超过100个各种名目的作业基金、特别收入基金的年度计划与预算,明明110年都马上要结束了,但相关预算案却才刚刚获得立法院通过!为此,立法院长游锡堃还破天荒的在12月10日立法院会议决后,公开表达歉意。

没有错,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既然预算法已明文规定,中央政府总预算案立法院必须在新的会计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就完成审议,好让各行政部门得以在新年度开始,合法动支预算推动政务。是则立法院延后完成预算案的审议,不只将让各行政部门无所适从,同时并彰显立法委员议事效率不佳,以及视预算法的相关规定为无物,也进一步坐实立法院及委员们的知法犯法却不以为意的偏失!

面对这样的质疑和责难,也许立委诸公会抗辩,认为并非他们怠忽职守,只是他们除了要审议年度预算案之外,近年来还要审议更具时效性的包括防疫纾困、购买国防军备、经济复苏等特别预算案,以及繁多的一般法律案的提案与审查。以本届立法委员为例,从109年就职以来,迄今不满二年,行政部门的累积提送法案已多达3,562案,同时立法委员的主动提案数更已多达夸张的20,702笔。当然,更遑论立委诸公,还要在百忙中匀出时间,在选区与选民互动,在立法院院会及各委员会透过质询反应民意。因此,真正能够投入中央政府预算案审查的时间,确实是要硬挤出来!

不过,再怎么忙碌,既然要当立法委员,审查公部门预算案,不只是落实为纳税义务人看紧荷包,检视预算编列是否有假公济私的不当行为,更应督促预算的支用确能获致福国利民的正向效应。因此,以国营事业单位及众多非营业公务基金之预算案,竟然到了会计年度都已经要结束了其预算方案才告通过为例,则包括台电、中油及国发基金等依法而论,在110年度因预算案尚未通过,即使例行的人事、行政支出可以援旧例变通先行动支,但属于计划型的新投资方案则应不许动支。其结果,不是捆绑了这些营业或非营业单位的应有动能,就是扩大得以先行动支的适用范围,让宪法所赋予立法院的预算审查职权遭到架空,进而也坐实了行政权可不受立法权监督制衡的行政独大,乃至于走向行政独裁的不归路了!

总体以观,预算审查制度的建立,原意是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民主体制架构下,让代表民意的立法部门,扮演监督、制衡行政部门的角色,避免纳税义务人所缴交的税款被不当挪用或中饱私囊。因而,透过预算法,架构严谨的行政部门预算方案规划、编列、审议的流程与时程。

一般而言,各部会上半年就得草拟出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然后报陈行政院由主计总处汇总,配合财税部门提拟的税收或行政规费收入等预测,经每年8月底前,就须经行政院会议决新一年度的中央政府总预算草案,于9月立法院新会期开议前,及时将新年度的总预算草案,正式行文立法院审议。而立法院在9月开议的会期,如依预算法的规定时程,从新会期开议后排定时间,邀请行政院长就总预算草案提出报告并备委员质询后,才能交给各委员会进行专案审查,最后再回报立法院会进行二、三读的审议,并于11月底前完成。

而立法院真正能够用来审议总预算案的时间,其实只有短短的两三个月。也正因为受时间限制,为兼顾审议品质,只好变相的在每年的9月会期,只聚焦于完成各行政部会的预算案审议,至于营业或非营业的附属单位预算,只能留到新年度2月会期才有空审议。而早年的惯例,立院总能勉强在上半年的会期完成。但像110年竟然要拖到12月份,年度都要结束了才完成三读,则确是前所未见的「创」举!从而游院长除了公开道歉外,更应正视预算审议延误所可能带来的诸多副作用,以免架空自我,又有负全民的付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