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教学生新规模糊 教育部低调撤回
本报日前报导近日教育部函颁新修订的〈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其中2条引起基层学校哗然:「学生若有异议,教师应立即调整或停止」、「不得于下课时管教」,由于规定模糊引起教师团体质疑,表示辅导管教办法恐「窒碍难行」,呼吁教育部「说清楚」。教育部16日傍晚低调发新闻稿,表示将重新检讨再行颁布。
教育部函颁新修订的规定第15点第2项,「学生对于教师之处罚措施提出异议,教师应调整或停止所执行之处罚措施,……」不过全国教师会发新闻稿质疑条文不分青红皂白,给学生权利去改变管教措施,且似乎认为老师的管教措施「一定都是错的」。另新规定第22点第2项:「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师不得于学生下课时间实施前项之管教措施」。全教会质疑,教育部允许的管教很多无法在上课时间做,例如做完没完成的作业或工作、适当增加作业或工作等;教育部对所谓「特殊情形」语焉不详,哪位老师知道什么是「特殊情形」?希望教育部把红线画清楚,让教师知道管教的空间在哪。
当时经本报询问后,教育部回应表示只是给老师自我检视的机会,若仍认为有必要,仍可继续管教。有教师表示,这样就合理多了,但教育部有点多此一举,因为原先规定就是这样。
16日中午教育部发正式新闻稿澄清,表示针对外界关心教育部修正《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第22点第2项「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师不得于学生下课时间实施前项之管教措施」有窒碍难行之处,但本点次内容修正系参照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维护儿童休息及休闲之权利,旨在提醒教师避免造成「应下课而未下课」之情形,并自我检视利用下课时间实施管教措施之必要性;惟在下课时间,学生若有违反常规行为,教师仍得本于专业权衡导引学生发展之必要,于下课时间适度实施一般管教措施。
新闻稿并表示,教育部刻正研拟《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辅导管教落实儿童权利公约检视项目及自我检核表》,本于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不歧视原则、尊重儿童意见原则、儿童之生存及发展权保障原则等四项基本原则,表列学校及教师自我检核项目,协助学校及教师认识儿童权利公约之内容与精神,同时检视辅导与管教学生之措施,俾能适时予以调整,优先采取适性辅导及正向管教,以符合儿童权利公约之规范与精神。
不过16日傍晚教育部又发新闻稿低调表示,有关「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之修订,原意是避免使用「禁止学生下课」的方式来处罚学生,但用字易生误解,教育部将重新检讨该注意事项之文字内容后,再行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