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课禁管学生」惹议 教育部急澄清:特殊情况仍可管教

教育部8月颁布最新教师辅导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 。(图/记者崔至云摄)

记者崔至云/台北报导

教育部日前颁布最新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其中提到,「教师不得于学生下课时间实施管教措施」,也就是下课时间不得管教学生,引起教师们反弹。对此,教育部稍早发文解释,若学生在下课时间有违反常规行为,教师仍可实施适度管教措施。

教育部8月发布的公文指出,教师之一般管教措施第十六项写道,依该校学生奖惩规定法定程序,予以书面惩处。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师不得于学生下课时间实施前项之管教措施。而第十五条内容为「学生对于教师之处罚措施提出异议,教师应调整或停止所执行之处罚措施,必要时得将学生移请学务处或辅导处(室)处置。教师应依学生或其监护权人之请求,说明处罚过程理由。」

▲教育部说明,若学生下课有违反常规仍可进行管教 。(图/教育部提供)

此公文发布,有许多教师表示,未来将让老师陷入「无法管教」的情况师生双方将同受其害。长安国中校长余国珍指出,尽管教育部立意良善,但对于教育现场绝对有困扰,盼教育部收回成命,或与教师团体做进一步协商、沟通,比较周全

教育部回应,本点次内容修正系参照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维护儿童休息及休闲之权利,旨在提醒教师避免造成「应下课而未下课」之情形,并自我检视利用下课时间实施管教措施之必要性;惟在下课时间,学生若有违反常规行为,教师仍得本于专业权衡导引学生发展之必要,于下课时间适度实施一般管教措施。

教育部也说明,目前正研拟《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辅导管教落实儿童权利公约检视项目及自我检核表》,本于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不歧视原则、尊重儿童意见原则、儿童之生存及发展权保障原则等四项基本原则,表列学校及教师自我检核项目,协助学校及教师认识儿童权利公约之内容与精神,同时检视辅导与管教学生之措施,俾能适时予以调整,优先采取适性辅导及正向管教,以符合儿童权利公约之规范与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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