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股》前董座遭判刑 元太协助争取清白
台北地方法院对元太(8069)二名前经理人涉及元太科技三家子公司购买Giant Crystal Universal Development Inc.(GC公司)发行可交换公司债美金850万元,违反证券交易法案件,一审判决元太前董事长刘思诚有罪,元太发出声明表达遗憾。
元太指出,元太子公司投资850万美元予GC公司案,该投资案为刘思诚考量公司与股东最佳利益后所做决定。元太三家子公司PVI Global、Dream Universe、Tech Smart于民国106年8月将GC公司发行之海外担保交换公司债850万元美金,加计利息约美金389万元,共计美金1,239万元,全数收回,为公司带来高额获利,元太并无遭受任何损害。
元太认为,前董事长刘思诚当时秉持专业及诚信原则,以替公司及股东创造最佳获利的考量下,做出合理商业判断及投资决策,绝无任何违法犯罪之意,对于替元太全体股东赚得高额收益,却因此背负有罪判决,元太深感遗憾,并将全力支持及协助争取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