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将修法:共有土地买卖 须逾3分之2同意处分

内政部土地法,提高共有土地处分门槛须逾2/3同意。(示意图记者叶佳华摄)

记者黄巈禾/台北报导

为加强保护少数土地共有人权益,内政部19日部务会报通过「土地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针对共有土地或建物同意处分的比例,由原本持分人数皆超过1/2,提高为皆超过2/3,且处分方式限于买卖,以减少争议,修正草案将报行政院审查后,送立法院审议。

内政部表示,现行「土地法」规定,共有土地或建物如经所有权人持分过半或人数超过半数的同意,可以将该土地或建物全部卖出,但过往曾有地主以假交易真炒地,或以移转给安插人头等方式,侵害其他不同意共有人的权利,为符合司法院释字第562号解释,在兼顾共有人权益前提下,达成促进共有土地或建物有效利用目的

内政部指出,这次修正共有土地或建物多数决适用范围等规定,例如,将土地法第34条之1共有地的处分方式,限制只适用于买卖案件;且同意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数皆超过1/2,提高为皆超过2/3,若持分超过3/4,才不计算人数,以加强保障不同意共有人的财产权益。

内政部提到,由于现行规定针对因天然流失而消灭的私有土地,于再次浮覆出来时,并未详细规定所有权回复的方式,故这次也修法明定此类土地自回复原状日起10年内,经证明为原有者,得向土地所在登记机关申请回复产权,倘若土地已为公用财产、移转为私人所有,无法回复产权时,得改以金钱补偿,以维护公共利益民众财产权保障。

内政部提及,为厘清登记损害赔偿责任,避免第三人持伪造或变造登记证明文件,申请登记谋取不法利益,受损害的土地权利人因难以举证,而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这次修法明定登记赔偿为推定过失责任,由地政机关负举证责任,提出损害赔偿责任是第三人或其他机关所致等反证,否则仍由地政机关赔偿,以保护真正土地权利人的权益。

内政部表示,「土地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依法制作业程序,于近期函报行政院审查后,送立法院审议,希望能尽速完成修法,以兼顾公益及保障民众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