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影中心转行政法人 扩大影视听资产

行政院28日通过国家电影及视听文化中心设置条例草案,国家电影中心转行政法人,强化影视资产典藏修复。待草案经立法院三读通过,现有场馆维运及馆藏1.7万部华语片、3千多部外语片,以及其他寄藏的数万笔影音、图文资料授权产生的收入,可回到国家电影及视听文化中心,使藏品运用范围影响力扩大。

文化部表示,国家电影中心由「财团法人转型为「行政法人」,将可提升社会公信力、强化征集国家文物功能,确保影视资产保存之多样性及完整性,也将典藏范围从电影扩增广播电视等视听内容,强化典藏、修复、保存影视听文化资产等功能,建构完整的台湾影视史诠释体系

文化部本次拟具「国家电影及视听文化中心设置条例」草案共计33条,包含国家电影及视听文化中心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组织运作方式,以及监督机关文化部对该中心的监督机制等。未来,国家电影及视听文化中心将透过影像声音史料档案系统化整理研究,执行重建台湾影视史等任务;并延续现行电影中心任务,以FIAF(国际电影资料馆联盟)、SEAPAVAA(东南亚太平洋影音资料馆协会)等国际组织会员身分,进行各式国际文化合作及拓展。

文化部与新北市政府签订合作筹建国家电影中心场馆,预计今年1底完工,将提供所需映演、阅览、行政等空间。电影文资修复及保存部分,文化部105年起将「台湾经典电影数位修复及加值利用计划」纳入文化部科技自主额度,每年编列逾2千万元用于补助国家电影中心办理电影数位修复、高阶扫描等,已办理《空山灵雨》、《地狱新娘》、《难忘的车站》等影片修复,及《悲情城市》、《玉卿嫂》、《母亲三十岁》等影片高阶数位扫描。

文化部106年起新增4年共2亿余元预算,用于办理「国家电影资产保存及推广计划」,以强化电影文化资产之搜集、抢救、保存、活化运用等。